毕业论文

打赏
当前位置: 毕业论文 > 法学论文 >

我国婚内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适用(3)

时间:2023-10-03 21:15来源:毕业论文
3。结合主义瑞士立法例。按照结合主义立法例的理论观点,物权变动的要件包括债权行为和债的履行行为,虽然后者才是生效要件,但二者缺一不可。采

3。结合主义——瑞士立法例。按照结合主义立法例的理论观点,物权变动的要件包括债权行为和债的履行行为,虽然后者才是生效要件,但二者缺一不可。采用此理论的有瑞士、奥地利等国家。结合主义即折衷于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之间。瑞士法规定 ,移转所有权的契约,不经公证则无约束。但是此处的契约,到底是指物权契约还是债权契约,难以区分。并且,该法典也明确表明了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适用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其将无法律原因或以无拘束力的法律行为而完成的行为认定为是不正当的,即若债权行为不合法则债的履行行为(物权变动行为)也是无效的。

4。我国立法。从我国现行法律中找不到明确规定物权行为的法条,但是,我国民法中有确立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的物权变动生效的要件原则,并且特别规定以登记作为船舶、民用航空器变动的生效要件,以登记为某些权利质权变动的生效要件,甚至给了当事人相当大的自由合意权利:比如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约定物权变动的时间。从现实的实际操作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更倾向于债权行为的约定,因为各级法院在处理物权变动案件时并无要求当事人提交代表物权变动合意的口头或书面表现形式的证据。所以,我国的现行立法应该更倾向于结合主义,即债权形式主义。

(二)我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之规则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物权公示公信原则和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对此也有非常明确详尽的阐述 。从法律行为导致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和物权变动所追求的公示公信原则,也可以明确看出,《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登记制度,除法律另行规定外,不动产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物权变动的结果也必须通过某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即社会公示原则。明显看出公示的公信力的目的重在保护第三人,保护善意第三人对公示的依常人推定下可能的猜测或理解,或者对瑕疵公示的不知情所造成的利益损失,但是明知道公示有瑕疵仍进行法律行为的恶意第三人或者其他不符合善意的条件的人则剔除出公示公信力的保护范围。有学者定义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应当或者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另有学者则认为: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够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并进而决定物权的变动效力的原则 。虽然两种定义在根本上并无明显出入,但是笔者更加赞同第二种观点,因为公示公信原则是不动产物权变动最基本的原则,第二种观点则巧妙体现出了两种原则的相辅相成,将变动方式与变动效力相结合,使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和所有权的归属有了形式和内容上的统一。

二、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与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之冲突

(一)夫妻财产制下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 文献综述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在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中做了重大调整,明确我国夫妻财产制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两种类型。夫妻法定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我国《婚姻法》第十七、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夫妻享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一广泛范围的权利,如果夫妻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是归各自所有的,那么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在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前提下,则只能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不能要求另一方偿还。可见约定财产制的效力高于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对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变更和补充,更是加大夫妻双方对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的处置自由,保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个人财产甚至家庭财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婚姻可能带来的风险。关于此,最高法院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新增的补充规定中表明,如果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债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特别强调法院审查夫妻债务是否发生这一方面。还例如现实生活中一方单纯以取得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为目的等此类物质性偏向的婚姻。还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赌博吸毒等恶习造成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巨额债务,严重威胁其他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此例在司法解释二新增第三条款也有补充,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起诉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这些条款就为规避风险提供了条件,体现了契约精神,使法律的应用更加具有灵活性,更加贴近生活。 我国婚内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适用(3):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96800.html

------分隔线----------------------------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