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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2页

更新时间:2009-11-17:  来源:毕业论文

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2页
(一) 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介入
前期介入是搞好物业管理的前提,但这个问题有不少开发商不重视,后期又把工程尾巴留给物业管理企业(甩包袱),而物业管理企业又无能力解决,最终造成服务不能到位、业主和住户往往怨声载道。为了保证物业的正常使用,及时发现并纠正规划设计中的各种缺陷和建筑施工的种种问题。我们在《条例》草案的第十八条规定了:“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住宅预售前、非住宅建筑竣工验收备案90日前应依法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九条规定了:“鼓励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开发建设,并对项目的规划设计、设施配套、施工安装、房屋交付、工程质量、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第二十条规定了:“住宅工程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房产、规划建设、消防、人防等相关部门及专业经营单位对住宅小区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进行综合验收,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加”。这样就从源头上解决了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随意改变规划和保证工程质量的问题,以达到完善物业使用功能的目的;同时有利于减少建设单位、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三方之间的矛盾和前期遗留的诸多问题。也可以说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介入,是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基础,是做好后期物业管理服务的前提,是化解矛盾的一种手段。
(二)关于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结合
为推动业主自治制度的实行,避免政府管理在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缺位、不到位,我们一是按照国务院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 ——“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在《条例》草案的第优条赋予了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物业管理中的一定责任。充分发挥其在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的关系;二是在第四十优条规定了“政务管理进社区”的有关内容,即“物业管理、综合执法、公安、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民政、工商等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对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理”,使政府管理辐射到物业管理区域。
(三)关于配套建筑的产权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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