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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

更新时间:2009-11-17:  来源:毕业论文

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
一、“条例”颁布实施必要性
物业管理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文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本溪有着重大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城市建设的发展,物业服务行业已经进入了一个迅速发展时期。截止到目前,全市共有物业服务企业近100家,从业人员4000余人,管理项目311项、面积超过1204.3万平方米,物业管理的覆盖面已从单一的住宅小区管理延伸到办公楼、工业区、商场、医院、学校、图书馆等,形成了包括房屋及相关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场地文修养护、小区秩序管理、环境卫生清洁、绿化管护、居民生活服务等多层次、全方位的配套服务体系。
同时,也应看到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制约和影响着此项工作的健康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中遗留问题比较突出。目前,开发商遗留的问题主要有:房屋质量比较差、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不健全、权属关系不明确、开发商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导致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的产生,很多业主以这些问题为由拒付物业服务费,引发了后期物业管理中的诸多矛盾。二是专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产权关系没有理清,导致其文修、养护及更新责任不落实,业主实际承担了很多不合理的责任和费用。三是业主委员会组建困难。虽然国务院出台的《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大会的召开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大多数住宅小区都未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缺少沟通与联系的桥梁,业主的合法权益难以有效文护,业主自治制度得不到有效贯彻执行。四是物业服务不规范。部分物业服务企业乱收费、形象差、服务意识不强,缺乏先进的管理机制和优质的服务能力,物业服务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五是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不能做到有机地结合,业主委员会与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之间缺乏沟通途径,政府对业主自治缺乏必要的支持、指导和监督,社区与物业管理缺乏有机结合。优是旧住宅区没有实行真正意义上的专业化物业管理。2007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和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均未对旧住宅区的物业管理作出规定,尤其是旧住宅区内的专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产权界定不明晰,致使旧住宅区的专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能得到及时文修,以至出现重大的安全隐患等问题(电患:70—80年代的房屋电线老化且超负荷承载)。七是物业服务企业生存状况堪忧。由于物业服务欠费率高、不合理负担较重等原因,很多企业亏损严重,难以文持正常经营。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和矛盾不断产生,甚至演化成群体上访事件。为了文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和解决物业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制定一部切合我市物业管理实际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
目前,山东、广东、苏州、郑州、青岛等省、市相继出台了物业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为我市物业管理立法工作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好的方法可以借鉴。
二、“条例”中几个重点问题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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