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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法律

更新时间:2010-1-5:  来源:毕业论文
浅论中国法律
说来可笑,从前的我,从来没有把法律当回事,在那时的我看来,法律无外乎三件事:1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2不偷不抢,不拐不骗 3干法律这行的钱来的特别多。就算如此,每当看到电视里那些犯了事的农民哭着说自己不懂法的时候,自己还都对这些人嗤之以鼻,以为自己那点微不足道的法律知识就算是懂法了。现在想想,不仅可笑,而且可悲。
说实话,自己一向看不起那些社会学家诸如 经济学家、政治学家、甚至法学家。因而自己在高中的时候毅然决然的弃文从理,而随着两年的理科学习,自己越发的确定了这一点。科学,是研究自然界乃至宇宙中恒定不变的规律,它对于未来,是可以确定并且推演出准确数据的。而作为一整个社会,它却是在不断变化的。没有任何一个金融学家能确定明天哪支股票具体会涨多少个点,也没有任何一个经济学家能确定如今这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日后会是个什么走向。在社会这门学问上,我们只能通过以往的经验去预测或是评估未来的走向,谁都不知道明天到底会发生什么。既然是研究以往的事实,那在我看来,社会这门学问只能称为社会学而不能称为社会科学。就像大家都把考古叫做考古学而没人叫做考古科学。
法律也是如此。
法律不是一门科学,它拥有自古以来所有的规则,条例,经验所有的共同性--滞后性。而与那些所谓的规则,条例,经验所不同的。对以公正、公平为最高评价的法律来说,滞后无疑是其的大敌。
2003年3月20日,这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在广州市收容站里,孙志刚的生命走到了尽头,伴随他所逝去的生命的还有同年优月二十日出台的《救助管理办法》与同年八月一日所废除的已经执行了二十余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孙志刚,一个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一个以生命的代价换取新法的颁布与恶法的终结。看似悲壮,实则悲哀。一个发展了二十余年的国家,城乡差距日益扩大,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一部二十年前的法律,或多或少是与当今社会有所矛盾的。是国家不愿改吗?是国家不能改,不知道怎么改吗?不是,是根本就懒得改。法律是滞后的,只有发现了问题了或者说问题被闹大了,引起全社会人民的关注了,法律才会有所改变。死了一个孙志刚,还会有千千万万个孙志刚,但说实话,若法律的车轮要碾压着千千万万人民的鲜血所前进的话,法律保护的又是谁的权益?
孙志刚的墓碑上刻着这样一句话,看了让人无比心酸:"逝者已逝,众恶徒已正法,然天下居庙堂者与处江湖者,当以此为鉴。牢记生命之重,人权之重,民主之重,法治之重,无使天下善良百姓,徒为鱼肉。"一个孙志刚,暴露出了城乡二元结构对立,公民自由迁徙权,违宪审查机制等问题,而面对千千万万个过时条例,下个孙志刚又在哪?
如果说孙志刚事件还仅仅只是法律本身的滞后性的话,那么许霆恶意取款案就可以直接质问法律所存在的原则性。法律,究竟是强势集团惩罚他人的刑,还是弱者群体保护自己权益的法?
对于许霆恶意取款案,我不从判决的结果来看。作为一个学法律的人来说,自己很清楚法律与道德的差异。假如我从楼上丢了包垃圾,恰好砸死了一个过路人,从道德的角度来讲,我仅仅是丢了包垃圾而已,那死者是自己倒霉;而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我就是过失杀人罪,我就要被判刑。两者相比较,法律无疑要公正的多。况且在我看来,五年有期徒刑,追回资金,罚款两万元已经是很合理的了。但从另一方面来看,法律在面对金融机构等强力集团时到底在为谁服务?许霆是凑巧碰上了,取一千只扣一元钱,但要是换个人从银行里取了一百七十元而银行账户上显示他取出了十七万的话,他能否在不与受益人交涉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告银行个人资产诈骗罪并追究银行刑事责任?很明显无论银行是以当事人未与其沟通资讯问题情况还是将责任推脱于ATM制造商,都可以减少其法律责任,更不要提追究刑事责任了。然而这些条件一旦反过来,却都可以名正言顺的成立。金融企业与检察机关,一个管钱一个掌权,这样的"强强联手"来对付一个一无背景二无靠山的普通老百姓。这恐怕是任何一个民众都不愿看到的。
法律是一种责任,一部规范,但法律同样也有很浓厚的人情味。我始终认为,情理法,法排第三,可能一次判决非常符合法律条文,但这判决就是惹人怨声载道,而另一个判决或许不那么死板,却能大快人心。法律是统治阶级实现其同志的一项重要工具,而国家是人民的,因此归根结底,法律是为人民本身服务的,而在许霆案中,银行摆出的确是一副我就是代表公众权利,尔等就是愚蠢刁民的嘴脸。与之同时折射出来的,却是法律中的不公平。法律往往是站在弱者那一边的,但这也只是相对而言,当公民个人与国家机构相对立;当群众百姓与巨资企业相为敌,当贪污犯、黑社会老大花重金请最优秀最有关系的律师为其脱罪的时候,法律往往便不再那么公正了。或许法律中的这一点点不公正跟社会中整日的尔虞我诈,勾心斗角比起来不过九牛一毛。但作为以公平公正为最高目标最求,以公民寻求其权益的最后一片净土而称的法律来说,那一点点的不公平,不仅是与法律所创立的原则背道而驰,更是会动摇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最基本的信任之感,而这不仅是法律的悲哀,更是社会的悲哀。
中国人绝大部分是无神论者,相比西方那些法律控制行为,宗教控制精神的国家来说,道德就成了人们思想上的唯一准绳。而法律上少许的不公正便会引来无数的诸如:道德的优越与法律的缺失之类的感叹。面对道德日益沦丧的如今,法律所要肩负起的,就不仅仅是行为上的约束,更重要的是在人民心中树立起一种法律观念,法律信仰。
2007年4月29日全国牙防组正式宣布解散,而这一机构的解散却仅仅是因为一个叫李刚的人。与之相同的还有知名法律人士郝劲松。他曾先后七次将国家权力机关告上法院,挑战那些霸王条款,并打破了火车上货物不开发票与春运期间火车票涨价的惯例,被人民冠以"文权战士"的称号。而在郝劲松第一次把铁道部告上法院的时候,有多少人是以文权的角度去看这场官司?恐怕没几个,大部分人想的无外乎这人是炒作罢了,更多的确是抱着一种看热闹的心态去观看这场官司,换用鲁迅的话来说叫麻木不仁。等到火车上要开发票了,春运期间火车票不再涨价了。人们才发现国家这些垄断巨头们并不是坚不可破。
从嘲讽道推崇,面对那些以打官司来文权的人的态度,人民的法律意识的的确确是在进步。但对中国这样一个提出依法治国十余年的国家来说。这点法律意识还远远不够。我们很多时候都在为追求公正者呐喊示威。却很少自己拿起法律的武器去与世间的那些不公正相搏,这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
法律从古代发展到如今,经过了无数朝代的更演,其含义也在不断变化,从古代帝王们文护自己统治的一种工具到如今约束公民们权利与义务的一种社会规范。但对于广大百姓来说,法律始终是公正与公平的象征。而一个优秀的法官,一次公正的判决所带给人们的,不仅是权益的文护,更是思想上的遵循与信赖。这就是为什么包青天、狄仁杰会在人们心中代代相传永世难忘了。
或许,当人们出现麻烦时第一时间想到的不是找关系,而是打官司的时候,或许,当人们在面对市长、省长乃至国家领导人时也能拿起法律的武器去文护自己的利益的时候。
法律便深入人心了。
对于中国来说,法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我相信,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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