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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逻辑的对象

更新时间:2010-1-5:  来源:毕业论文
法律逻辑的对象
研究对象一门学科通过具体问题展开全部理论体系的基石,它决定了这门学科的性质、内容、作用和将来的发展方向,从而将该学科与其他学科区分开来。同样地,法律逻辑作为一门学科,也有自己的研究对象,但是在这个问题上,人们仍然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并没有完全达成共识。
正如前面所讲,研究对象决定了一门学科的性质,那么要弄清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我们就应首先明确法律逻辑的学科性质,学界关于法律逻辑的学科性质,大体可以分为:形式逻辑分支论、理论法学分支论和应用逻辑分支论三种观点,从实践和逻辑的最终定位来看,应用逻辑分支论是比较通行的说法。法律逻辑作为逻辑学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它将辩证逻辑知识以及语言逻辑、论辩逻辑等知识融合进法律领域,并不是纯粹的形式逻辑加法律例子的模式。正如有学者指出,“单纯的普通逻辑提供的知识,终究只是适用于各个思文领域的,具有普遍性意义的一般性知识,它没有也不可能对司法活动中具有特殊意义的思文形式和方法,给与科学的概括和说明。”[①]因此,与其说法律逻辑是一门逻辑学,不如说它是一门研究法律思文的学科,法律思文作为法律职业者处理法律事务的职业思考,它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展开,具有循法性和逻辑性,鉴于此,我们就可以把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定义为:法律职业者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所具有的,特殊的法律思文形式(法律概念、判断和推理)及法律思文方法,其中核心就是法律推理,其他的都是围绕这一中心而展开的。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法律逻辑研究对象的基本框架是:
第一,法律概念。法律逻辑要研究法律思文形式和方法,就必须要先涉足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关于法律的术语,是法律思文的工具,也是形成法律判断和进行法律推理的逻辑环节。实践中,由于一些法律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还相对较模糊,概念本身又不能自动将一定的案件事实与法律后果联系起来,因此只有具备较高法律思文能力的法律人,通过对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司法归类,形成反应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的法律概念,从而成为推理的前提,进而得出法律上的结论。
第二,法律判断。法律判断是构成法律推理的中间环节,它往往构成法律推理的前提或结论(在三段论推理中,是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法律逻辑学必须研究法律判断的真实性、正确性或恰当性,从而选择和确定推理的大小前提,真实的断定案件的事实情况,实现法的正义价值。
第三,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是法律逻辑所研究的核心问题,体现了法律工作者将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动态的思文过程,它存在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等一切法律活动之中。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属于制定法,这决定着主导我们进行司法推理的基本类型是演绎推理即三段论,现行成文法是三段论的大前提,特定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结论则是将法律规定(大前提)和案件事实(小前提)结合在一起,作出司法判决的结果。当然,在整个法律思文活动中,并非绝对的仅仅使用演绎推理的方法,还要综合运用归纳推理、类比推理等各种推理方法。
第四,法律论证。法律产生的目的在于定纷止争,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使依法产生的判决得到有关当事人和社会的认可。判决结论要得到认可就需要法律职业者的推销艺术——法律论证,它的作用在于为司法判决提供合理性的证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任何判决都需要论证。法律思文作为一种论证说理的思文,法律的论辩和法官的判决都必须遵循理由优先于结论的规则,也就是说,法律人思文的最终有效性取决于,他们的结论必须是有论证理由的结论,是对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均具有说服力的结论。德国宪法法院第一审判庭于1937年2月14日发布一项决议中明确规定:所有法官的司法判决都必须建立在理性论证的基础之上。[②]虽然目前对于法律论证的国内研究尚不足,但是如将它纳入法律逻辑的研究对象之一,相信将更利于我们从理论和实务的角度对其进行深入探讨。
第五,法律逻辑的分析方法。包括传统的形式逻辑方法,也包括辩证逻辑方法。传统的形式逻辑方法(如定义、划分、概括与限制、演绎、归纳和类比等方法)和辩证的逻辑方法(如辩证分析的方法、历史分析与逻辑分析相结合、具体分析与抽象分析相结合、对立统一矛盾分析等)都是法律逻辑研究的对象。具体到司法实务中,就是司法部门法律工作者的法律思文过程,因着他们在法律诉讼中的地位不同,法律思文的过程也不尽相同,但是他们思文中都有共性的东西,法律逻辑的分析方法就是将这些共性的东西进行抽象,在理论与实践相统一的基础上,寻求其存在的共同规律。
可以说,法律逻辑研究对象的构成也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在此仅分析基本的研究对象,希望随着法律逻辑这一学科的不断发展,能对其研究对象有更深入的探讨和界定。
[①] 雍琦.法律逻辑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②] (德)罗伯特·阿列克西(舒国滢译).法律论证理论(德文版序)[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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