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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大地公司股票发行财务欺诈治理研究(4)

时间:2020-08-30 20:08来源:毕业论文
而绿大地事件发生之后,与何学葵8亿身价相比,1731万元的罚款也微乎其微,在如此高的收益与低廉的成本下,绿大地铤而走险也不算新奇了。 2.2 农业类

而绿大地事件发生之后,与何学葵8亿身价相比,1731万元的罚款也微乎其微,在如此高的收益与低廉的成本下,绿大地铤而走险也不算新奇了。

2.2  农业类公司本身的特点

农业类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发生财务欺诈行为异常频繁,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1)农业类资产缺乏标准化,其价值难以量化,且种类较多。对于缺乏专业常识的审计人员来说往往难以辨别,只能根据企业本身提供的资料加以分析而无从考证。

(2)农业类公司现金交易、白条列支的现象普遍存在,会计核算不规范,且注册会计师并未对会计账单上的款项及其他数据一一核实,而这恰巧为虎视眈眈等待上市的绿大地一个侥幸的机会[8]。

(3)土地作为农业类公司基本的生产要素,资源有限,生产周期较长,很难如其它行业的公司一样高速扩张,使其在市场的受欢迎程度难以提高,势必会影响其股票价值,且公司的销售增长也将受其影响,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而造假就成了像绿大地这样想快速上市公司的唯一途径。

2.3  公司结构单一、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

绿大地公司有30%的股权集中在董事长何学葵手中,且何学葵还担任着公司总经理的职务。此外,根据绿大地财务报告显示,在2010年的18次董事会中,独立董事郑光亚亲自出席16次会议,委托出席2次会议,但是从未投过反对或弃权票。如此看来,绿大地公司的监督关系形同虚设,公司的内部结构单一,治理机制只是空壳,并不能产生任何效果。

绿大地公司股票发行财务欺诈治理研究(4):http://www.youerw.com/kuaiji/lunwen_595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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