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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2)

时间:2022-01-27 22:03来源:毕业论文
1、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消费。但是在快递服务中格式条款与霸王条款

1、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消费。但是在快递服务中格式条款与霸王条款的存在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一些快递公司的快递合同上存在这样的格式条款“对于超出本公司控制范围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或损害,本公司不承担责任,这些原因包括:自然灾害、战争、空运或禁运等不可抗力。”[昌道励。市消委会盯上快递霸王条款[N]。南方日报,2013-09-10(6)。]

这样的格式条款任意扩大了“不可抗力”免责范围,目的在于减轻、免除快递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的义务和违约赔偿责任,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合同法》第117条对“不可抗力”有严格的界定。快递公司的格式条款上面所列举的状况,大多都不属于不可抗力。但就算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因素最终导致了合同不能够履行完毕,那也应该根据不可抗力的大小、程度,适当地免除一部分或者全部的责任,不是就像上述条款所述一样快递公司可以完全不承担责任。正是这样的霸王条款的存在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不断受到侵害。

2、 消费者隐私权受到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即隐私权。如今许多快递员公开叫卖寄件人信息的事件导致消费者的隐私权收到了侵害。

中国科学院高级工程师荆涛博士这样解释大数据时代下的个人信息状况:客户的大量个人信息因快递业务被保存在快递物流管理系统中,而该系统中所存储的就是社会买卖关系的数据海洋,当然也包括个人身份信息、电话、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等,而对这些海量信息的监管仍有盲区。“比如一个区县一级的快递公司中转机构能够掌握本区域近期所有的物流流转信息,在目前地下经济链条中对个人信息买卖明码实价的背景下,难免有人抵制不住诱惑。”荆涛说,“这就是为什么生了孩子就会有人推销母婴用品,买了房子就会有人推荐装修,买了汽车就会有人推荐保险一样。”[袁嫦静。超七成网民个人身份信息被泄露你的快递安全吗?[EB/OL]。中国国情。 http://guoqing。china。com。cn/2016-04/27/content_38336870。htm。]

网络购物确实十分便捷,但是从下单到物品送达至收件人手中的整个过程复杂,极易造成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快递在运输过程中会多次辗转于快递中转站,中转站的服务人员需要对快递信息进行录入,在快递投送时,派送人员也需要查看消费者填写的住址、手机号码、真实姓名等信息。当快递交付到收件人手中时上面的信息已经被太多人接触过,如果其中有人被利益驱使,将这些信息卖给他人,这样对消费者个人隐私保护会产生不利影响。正因为这样次啊会有许多进行网购的消费者会收到许多垃圾短信与骚扰电话,更加严重的还会遭到诈骗。这些都给作为收件人的消费者的隐私权带来了很大的侵害。

3、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但现在存在的快递员要求先签字再验货的行为很大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王女士在过年之前,选择了某一知名快递公司从南昌往长沙寄一部手机,由于手机很贵重,她提出做4000元的保价,并且支付对应的费用。运送手机的快件在三天后到达长沙,因为收件人不在家中,快递过了两天才送达到收件人。但是在接收快递时,快递员要求收件人先签收之后再验货。经过收件人的再三坚持,快递人员才打开了快递包装,在看到包裹里面有一部手机之后,就让收件人马上签字。不料,在快递员离开后,收件人发觉,包裹中的手机是山寨仿品,包裹手机的塑胶袋被用力撕拉过。收件人立马打电话询问快递员,在电话里快递员告诉收件人,包裹在签收后,他就不再负任何责任了,如果想要投诉就自己找公司解决。当找到快递公司时,负责人就用无有力证据证明手机被掉包是因为快递人员为理由,拒绝了王女士的赔偿要求,并表示公司会进行调查。[ 杨洋。多家快递公司存霸王条款[EB/OL]。广州日报网络版。  快递服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890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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