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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法律教育(4)

时间:2023-12-25 22:41来源: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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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吏为师,灌输法规律令等法律教育方式外,中国古代还存在着一种调动人民积极性来学习法律知识的特殊方法,那就是全面普及刑事法典,其情形甚至有点类似于新中国前期的每家每户分发《语录》的场面。具体举例说明的话,莫过于明代洪武年间的《明大诰》。

朱元璋执政时,大诰是一个特殊的刑事法规。朱元璋为了能够从重打击犯罪,尤其是官员贪腐方面的犯罪,他会亲自将自己审理的案件加以编篡汇总,再加上当时自己就案件本身而发表的言论,综合成一种可以用来训诫天下臣民不要犯罪的刑事特别法律。它是中国历史上使用最广泛的法律之一。此外,科举考试将涉猎其中的内容。在朱元璋统治末期的大明王朝,洪武之治因明大诰而显得卓有成效,于是大诰内容被引入其他法律里,但也废除了使用酷刑的方法。朱元璋死后,大诰基本上没有法律效力,但也有其影响:晚明时期,如果有哪户人家还能保留着三百年前的大诰,他们所犯的罪行将减一等处罚。

四、  中国古代法律教育目的

(一) 功利性目的

中国古代法律教育的对象,基本上是国家的司法人员以及将要从事司法职业的贵族官僚子弟和读书人。春秋时期郑国大夫邓析是开中国法律教育之第一人,其教育对象是欲学诉讼者。秦代法律教育实行“以吏为师,以法为教”,教育对象是各级官吏和官僚子弟。汉代的法律教育对象,一是各郡县官吏。一是法律世家子弟。如《汉书,循吏传》记载:蜀太守文翁遵选:“郡县小吏开敏有材者张叔等十余人亲自饬厉。遣诣京师,受业博士,或学法令。”

唐代律学生有五十人,”以八品以下子及庶人之通其事者为之”“以律令为专业,格式法例亦兼习之”学习年限为三年,每年一次选拔考试,及格者可以参加尚书省考试,不及格者继续学习。如果三年考试不及格,或在“律学”已六年,“不堪贡者,罢归”。宋代“律学”招生对象扩大。“凡命官、举人皆得入学”。宋代的国于监人数多达2400人,其中大部分都是习律令,律学教育于斯为盛。 

元明清三代,专业的法律教育机构已经作废,但在中央和地方官学的私立书院都有法律课程,教授法律,在洪武十八年的时候,明太祖下令各地私学讲读律令大诰。并让学习法律的学生被南京礼部考察,并根据考试结果给予奖励。律学教育曾经扩展到农村。在明朝初,官员们必须阅读各式各样的法规律令,所有的官员都应该研习法律,阅读法律,制定法律,并参加年度考试。如果官员们不能说得清楚法规事项,不懂讲明法律,衙门将罚走他们一个月的俸禄,第二次仍不能说清就笞杖四十,再有第三次,就会被开除公职。清代有一种特殊的法律教育形式——幕学,即刑名幕友之学。幕学教育多以家庭形式进行传承的,其教育对象仅限于子女、学徒。像乾隆年间的王慧祖,23岁从外舅那里学习幕学,26岁学习刑名之学。文献综述

一言以蔽之,通过对中国古代官方法律教育的兴衰和法制教育对象的考察,我们可以清楚地感受到中国古代法律教育的功利主义目的:统治者,建立法律教育来培养国家的官员而不是促进法治;人们接受法律教育,为了升官发财,而不是为了公平和正义,他们接受的教育只能说是一种职业训练,并不是纯粹的学术目的。 

论中国古代法律教育(4):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999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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