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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4)

时间:2023-10-15 20:43来源:毕业论文
早期的竞争法在德国被当作特别侵权法,主要是调整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平等竞争关系。 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在 1930 年以后,德国的竞争法学界发现

早期的竞争法在德国被当作特别侵权法,主要是调整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平等竞争关系。 随着时代的发展,尤其在 1930 年以后,德国的竞争法学界发现,在日常市场交易中不正 当竞争行为不仅对竞争者的利益造成损害,同时也会侵害消费者及社会公众的利益。

在德国零四版的竞争法中第一条和第二条,第一次把消费者囊括为该法的保护主体。

①黄霞超。《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消费者保护探析[J]。经济法理论与实践,2016(420)。

②邵建东,竞争法研究[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58。

德国在该法第一条规定了竞争法的主旨:本法为了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其他市场的参与 者合法,不能受不正当行为的损害,本法同时保护大众因正当竞争所获取的合法利益;在 德国的竞争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内容是:(1)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经营者、消费者或其 他参与者的合法经营行为造成损害的,就是违法行为。①不仅如此还在该法中规定对消费 者的认定参照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该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实施者的商业行为,运用 贬低他人人格的手段或者通过其他不合理的方式,干扰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决定自由, 构成不正当商业行为。②由此可见,德国的竞争法吸取了其民法的精华,具有尊重大众的 意思表示自由的特点。而我国的竞争法中没有对侵犯消费意思表示自由制定相关的惩罚措 施,更具有新意的是德国在竞争法中还提出“排除性请求权”、“利润剥夺请求权”和“损 害赔偿请求权”等独创性制度。该法还详细规定了利润剥夺权的构成要件:第一,经营者 有非法所得;第二,众多消费者因此受到了损失;第三,经营者非法获得的利益与消费者 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即使这样来看这部法律,还是它特定的缺陷就是关于消费权益的保护不是那么直接和 具体,最具有创设的是,该法对消费者团体做出了规定。该法规定消费者协会享有个体消 费者不曾在竞争法中拥有的请求权,即团体诉权。消费者团体可依据该法第八条第三款提 起侵权诉讼,该思想具有丰富的实践成果,对我国有较高的借鉴价值。文献综述

(二)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启示 综上,中德两国的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出发点是不同的,一个以经营者为主,一个以消费者为主。其实,我国现行竞争法中损害行为并未关注到消费者利益,这与 立法宗旨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不相匹配的。值得庆幸的是,国务院法制办的关于《反不正当 竞争法》修订草案已经关注到了此点,在该草案送审稿的第二条第二款确定了类似的规定 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除了送审稿增加的规定之外,我国还应借鉴德国的竞争法,适度扩大我国竞争法的调 整范围,对于消费者决定自由的行为,在法条中予以详细的规定,并增加限定不正当竞争 行为的一般条款。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给予惩罚性赔偿,可以学习德国 赋予消费者团体诉讼,并且同时建立利润剥夺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制度,为了有利 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交易市场的稳定。

四、《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的立法完善

我国竞争法的制定在集聚了当代法学学者的先进思想和理念基础上,也吸取国外成熟 的立法经验,整部法律具有现代性和合潮流性的特点,在立法时已经将消费者权益作为立法的目的之一。但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却没有想象中乐观,在当今社会,对消费 者权益的保护还有很大的完善空间,例如维权难、赔偿难的问题难以解决。本文认为,从 立法角度来看,在竞争法中制定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并吸 收借鉴外国先进思想和理念。因此,关于竞争法中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应从以下几 个方面来完善。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4):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974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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