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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下的所得税筹划文献综述 第2页

更新时间:2015-11-1:  来源:毕业论文

    文克里 (1946)认为,累进税会影响社会单元的工作积极性,并提出了“累积平均化”(cumulative averaging),指出所得税对于日期而言是中性的,从而消除纳税人为了避税而改变交易日期的动机。莫里斯(1971),进一步完善最优累进税率理论认为,无论社会福利函数的形式如何,只要收入分配数量存在一个已知的上限,则最高收入档次的边际税率应为零,对中等收入阶层的边际税率可以适当的提高,对低收入阶层的边际税率可以适当的降低。
    E•A•史林瓦斯(1989)认为,税收筹划是经营管理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税务已成为重要的环境因素之一,对企业既是机遇,也是威胁。雅萨斯威认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通过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从而享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迈伦.斯科尔斯认为“纳税筹划不是单纯的税负最小化,而是在实施最大化税后收益的决策规则时要考虑税收的作用,考虑所筹划的交易对交易方的税收影响。”梅格斯教授,认为“人们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纳税筹划。”
    唐腾翔、唐向(1994)认为,纳税筹划指的是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tax saving)的税收利益。
    张彤、张继友和孙梅(1999)认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为达到避税目的而制定的税收规划,也就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在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当存在着多种可选择的纳税方案时,纳税人以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理财务、经营、组织及交易事项。
宋爱东(2007)认为,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自行或通过中介机构的帮助,为了实现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运筹的过程。
    三、税收筹划具体运用手段
    童芳、孟枫平(2009)认为,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取消了原外商企业再投资退税,故外资企业利用再投资筹划失去意义。可以采用的利润分配筹划方法基本没有变化,如留存利润再投资于国家鼓励的产业、项目或购买固定资产,以股票股利代替现金股利等,获得相应的税收优惠。
张中秀(2002)认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来达到尽可能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他的《新纳税筹划及案例点评》以涉及税收知识全面系统面获得业内好评。他将纳税筹划所用到的方法归结为“优大平台”、“八大技术手段",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四、小结
    综合上述中外学者对税收的原理、所得税筹划的理论、税收筹划的形成机制、税收筹划具体运用手段做了大量规范性的研究。但是,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原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的调整,在新税法的法律环境下,对我国企业的税收筹划的研究还处于空白期。本论文就将基于国内外学者在纳税筹划研究,对新旧企业所得税各项条款异同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有效地纳税筹划,提出相关技术、策略、方法,并进行实例分析,为企业节省税务支出,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实现企业的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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