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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广告监管体制存在的漏洞

更新时间:2014-11-23:  来源:毕业论文
药品广告监管体制存在的漏洞
我国药品广告的监管是建立在一系列药品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基础之上的,相关监管机构针对这些法律法规对广告活动的相对人进行约束也就构成了我国的药品广告的监管体系。
首先,就监管机构而言,审批与监管权的相分离给我国药品虚假广告的发生带来了可乘之机。目前我国的药品广告监管分别隶属于两个不同的管理部门。《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简称《药品管理法》,下同)的相关条款都给出了规定:药品广告行政管理工作由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两个部门共同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广告的审查和审批,而具体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则由工商行政部门负责。这使得负责审查的没有对违法广告的处罚权。该种监管责、权、利的分离的监管体制就很容易导致处罚滞后,监管不力的现象出现。既造成了广告管理人力的浪费又造成监管的缺失。尽管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广告实行了严格的审查备案制度,同时在审查后实行监测和公告制度,定期曝光违法广告宣传在5次以上的企业及其产品,但这种审批与监管职能的分离,容易导致工作在衔接和配合上出现疏漏,被不法分子钻空子。
其次,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也导致违法虚假广告的查处遇到了难题。无论是《广告法》还是《药品管理法》,对于虚假广告的规制都过于原则,对何为虚假广告既未从概念上加以解释,也未能以列举的方式进行说明,使其操作性大打折扣。甚至出现了一些法律竞合问题。例如: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http://www.youerw.com/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而《广告法》第37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两部地位相等法律出现了不相一致的规定,这就使虚假广告的处罚产生了法规上的不统一,出现了法条竞合现象这就给执法者带来了麻烦。再次是社会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导致违法虚假广告的发现和处罚相对滞后对虚假药品广告的监管不仅要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努力还应在民间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由于医药市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性,消费者抵制违法药品广告的意识不强,特别是年老!体弱多病的消费者易受虚假药品广告的蛊惑,容易上当受骗。一旦受骗后考虑到投诉的成本高于预期投诉的收益,产生信息经济学中的消费者惰性现象,他们往往自认倒霉,甚至放弃文权。这就间接给违法虚假药品广告提供了生存空间,没能在第一时间给予其制止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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