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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权投资和税收制度改革对珠三角新区发展的促进作用

更新时间:2014-11-13:  来源:毕业论文

论股权投资和税收制度改革对珠三角新区发展的促进作用
2014-10-27    作者:广东民生康田律师事务所 陈静 祝聪

本文荣获二〇一三年度理论成果奖一等奖

摘要:建立南沙、前海、横琴三个新区联合的海沙琴自由贸易区是珠三角地区进一步市场化和国际化的重要步骤。为了发展海沙琴自由贸易区新型产业,需要完善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法律制度和税收法律制度。建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设立海沙琴新区股权投资母基金,采取税收优惠的政策,吸引资金到南沙、前海、横琴新区进行投资。


关键词:海沙琴自由贸易区;私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母基金;税收改革措施。

     珠三角地区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和试验田取得了经济的高速发展,为全国提供了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三十多年过去,珠三角地区目前面临地区产业转型和进一步市场化、国际化的问题。最近上海自由贸易区的成立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第二季的开始。珠三角地区将如何发展成为人们的热门话题。


一、珠三角地区三个新区的发展定位和产业结构

2009年8月14日,国务院正式批复了《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将横琴岛纳入珠海经济特区范围,实行更加开放的产业和信息化政策,促进粤港澳三地的紧密合作发展。其目标和任务是:经过10到15年的努力,把横琴建设成为连通港澳、区域共建的“开放岛”,经济繁荣、宜居宜业的“活力岛”,知识密集、信息发达的“智能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态岛”。2011年11月24日珠海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3次会议通过的《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以下简称“《横琴新区条例》”)规定:横琴新区未来的产业发展重点是,商务服务、金融服务、休闲旅游、文化创意、科教研发、高新技术和中医药等现代服务业。

2010年8月26日,国务院正式批复了《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2011年3月,国家正式将深圳前海开发纳入“十二五”规划纲要。深圳前海新区全称是“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占地面积约15平方公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定位为未来整个珠三角的“曼哈顿”,规划中的前海合作区将侧重区域合作,重点发展高端服务业、发展总部经济,打造区域中心,并作为深化深港合作以及推进国际合作的核心功能区。2012年3月,国家发改委正式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根据该目录前海深港合作区发展重点是,金融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科技服务业、专业服务业、公共服务业优大领域的产业。

2012年9月6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南沙新区作为国家级新区的发展总的战略定位是:立足广州、依托珠三角、连接港澳、服务内地、面向世界,建设成为粤港澳优质生活圈和新型城市化典范、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新高地、具有世界先进水平的综合服务枢纽、社会管理服务创新试验区,打造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南沙新区鼓励和支持金融、现代物流、国际教育、总部经济、服务外包、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研发和生产企业。

在珠三角三个新区的金融改革方面,广东省委省政府起草“关于全面推进金融强省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对珠三角的前海、横琴和南沙在开放发展和金融改革中有不同的定位:前海新区将着力探索创新与香港金融服务业合作的新模式,探索资本项目对外开放和人民币国际化的新路径,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和高水平的保险创新试验区。横琴新区将着力探索建立有利于资本跨境流动的金融机制,重点发展离岸金融,探索人民币离岸业务在岸交易结算,探索开展跨境产权(股权)交易,组建多币种产业投资基金,积极拓展粤港澳金融合作发展空间。南沙新区则是依托粤港联合创新示范区,着力建设现代金融服务区,在粤港澳金融合作、商品期货、航运物流金融、保险改革创新等方面先行先试。[①]

有学者提出把南沙、前海、横琴新区联合申报粤港澳自由贸易区。广东省相关部门已经对建设粤港澳自由贸易区的问题作前期调研,计划将粤港澳合作三大战略平台的“海沙琴”建设成为自由贸易区。[②]然而,在建设“海沙琴” 自由贸易区发展现代服务企业和构建新型产业结构中需要改革金融投资和税收制度。本文就股权投资基金制度和税收制度的改革问题作探讨。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现行法律规定

私募股权投资(PE)是指通过定向私募的方式从机构投资者或富裕个人投资者手中筹集资本用于对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投资,在股权投资过程中考虑资本未来的退出方式,即通过公开上市、企业间并购以及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让所持有资产或权益获取利润的投资行为。

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投资基金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募资、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登记备案等问题。其主要内容有:

(一)《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根据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以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托的职责、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问题。

(二)《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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