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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罪刑法定原则的现实合理性与局限性 第3页

更新时间:2014-10-6:  来源:毕业论文

浅谈罪刑法定原则的现实合理性与局限性 第3页
  (二) 当前的行政司法体制结构的状况制约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落实在改革开放的初期,邓小平同志就指出,“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法制。; [4](P34a)党的十五大报告更是明确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然而目前的现实情况,却是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仍然存在,个别地方甚至呈现出愈演愈烈的势头,司法人员还不能完全按照法律的规定独立从事司法活动。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对于中国的法官以及司法制度而言,现在的问题并不是法律与政治界限过于分明,而是两者总是纠缠在一起。; [3](P247,这种现状严重制约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落实。
  ( 三) 监t 不力,直接影响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实际效果法律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本文是从狭义上来理解,即“专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的创制和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检查、监督、督促和指导,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制度。; [6](P386)法律监督是保证法律得以正确贯彻实施的有力手段。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主观的和客观的原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以权谋私、持权枉私、滥用权力的现象在现阶段仍旧存在,致使法律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列宁曾指出:一般是用什么来保证法律的实行呢?
  第一,对法律的实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律的加以惩办。[7](P400’然而. 恰恰在法律监督这样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上。存在相当突出的问题:有的单位内部缺乏真正的民主,民主集中制流于形式,领导一人说了算; 有的即使有异议或者要求重新处理,出于从本单位、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考虑的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相关领导也会采取种种措施适时将其“捂”起来; 有的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互相利用,一团和气;有的监督者责任心不强,自身业务素质不高等。纵然有罪刑法定,在有的地方也仅仅停留的纸面上,得不到有效的落实,影响了该原则实效的发挥。
  四、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的对策
  (一)抓紧做好一批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尽快完备法律体系有法可依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是实行“依法治国”的最起码要求。“法律完备”在当前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性和针对性。著名法律学者李步云指出,:“法制完备”即要求建立一个门类齐全(一张‘疏而不漏’的网) 、结构严谨(如部门法划分合理,法的效力等级明晰,实体法与程序法配套) 、内部和谐(不能彼此矛盾与相互重复) 、体例科学(如概念、逻辑清晰,法的名称规范,生效日期、颁布方式合理) 、协调发展(如法与政策、法与改革协调一致等) 的法律体系,实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都有内容与形式完备科学的法律可依。a]在当前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经济犯罪呈现出多样性、多发性、复杂性的特点,尤其在金融、保险、证券等方面。我们必须下大力气加紧这方面的立法工作。同时,借鉴古今中外的立法经验教训,我国现阶段的立法,要注意处理好几个问题: 第一,不要片面追求立法的数量. 更重要的是注重立法的实际效果,即制定后的法律的实施,否则,法律虽制定不少,但难以贯彻实施,这比没有法律更糟。有了法律却难以实施,就可能降低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威信,影响法律的权威性,淡化公民的法律意识。第二,切记“欲速则不达”,不要指望立法的一次性成功,不要片面追求制定的法律在形式上的绝对完美,而要在不断修正的基础上逐渐完善。第三,要注意立法的针对性。当前存在的问题很多,不可能一下子全部解决,只能根据实际需要,权衡轻重缓急,抓住主要矛盾,逐步予以解决。第四,要注意法律的时效性和前瞻性的统一,既要着眼于当前,又要适当考虑可预见的未来一段时期。
  (二) 理顺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优、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我国实行司法独立的宪法依据。同时,也明确了党和政府对司法机关的领导是政治上的领导,各级各层党政机关对司法机关的工作不应直接予以干预,这就从体制上为实现罪刑法定原则创造了条件。要真正保障司法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必须从体制上理顺司法机关与党政机关的关系。第一,司法机关在人事上独立于党政机关之外,由目前的“块块”转变为“条条”. 第二,财政上与党政机关分立。应尽快改变目前地方司法机关财政上依赖于地方政府的局面,实现各级司法机关直接享受中央财政。第三,应提高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的级别,使之与相应的党政机关级别相当。目前普遍存在的地方司法机关比党政机关低半级的情况,不利于司法机关充分独立行使职权。
  (三)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古人云: “徒法不足以自行。”从制度层面上实现了罪刑法定,还仅仅只是问题的一个面,若要使其真正落到实处,必须拥有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而我们在这面的差距还相当大。因而,必须及时采取切实的措施改变这种状况,提高我国司法人员的素质。第一强化司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在当前不能完全实现法学家做法官的情况下. 使法官成为法学家。对于在岗的广大司法工作人员,可以不定期举行考查考核,督促司法人员不断研究学习法学理论,较全面系统地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提高司法业务的水平和质量。对于新补充的人员,要求其必须是法律为主的专业人员,接受过正规的高等教育,具有良好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素质。第二,重视司法人员个人品质。作为司法人员,必须为人正直,胸怀正气,作风正派,工作负责,稳健持重。第三,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于司法工作人员故意拘私舞弊、拘情枉法、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行为,一经发现,轻者清退、除名,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一概取消行业准入资格。http://www.youerw.com

  参考文献:
  [ 1] 杨春洗,杨敦先. 中国刑法论(第二版) [M] .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 2] 陈兴良. 刑事法总论「M] . 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 3] 杨紫炬. 中国立法的现状和展望[A] . 中国大学学术讲演录〔Z] . 南宁:广西师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 4] 邓小平文选(第二卷) , [M] .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 5] 贺卫方. “外来和尚”与中国法官〔A] . 中国大学学术讲演录「Z] . 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 6」范健. 法理学〔M] . 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
  [ 7〕卢云. 法学基础理论[M]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 9 4 .
  [ 8」李步云. 实施依法治国战略论纲「J] . 新华文摘,199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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