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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罪刑法定原则的现实合理性与局限性

更新时间:2014-10-6:  来源:毕业论文

浅谈罪刑法定原则的现实合理性与局限性
摘要: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三原则之一,具有现实合理性和局限性,因此,应尽快完备法律体系,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从而使该原则落到实处,确保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的实施。
  关键词: 罪刑法定; 现实合理性; 现实局限性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内涵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期。使罪刑法定成为一项刑法原则被确认下来,“具有开拓意义的是,近代刑法学家费尔巴哈第一次在1801 年《刑法教科书》中使用‘罪刑法定原则’这一概念,并极力倡导罪刑法定应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E11cP13,这一点,日本学者野义真教授写道:“由于费尔巴哈,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法的大原则,在刑法学上占有不可动摇的地位。川。”,“‘’罪刑法定原则正式进人法律,首推1810 年《法国刑法典》,之后,成为欧洲大陆各国通行的刑法基本原则。新中国第一部《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现行刑法典,即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三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http://www.youerw.com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在我国刑事法律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罪刑法定原则,一般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罪行为处什么刑罚,都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尽管中外学者对此分别有不同的表述,但大致都包括以下几方面共同内容: 一是犯罪和刑罚必须由成文法律加以规定; 二是必须在犯罪以前加以规定; 三是没有法律规定就没有犯罪; 四是没有法律规定就没有刑‘罚,即不论对社会有多大危害的行为,如果法律没有预先将它作为犯罪规定时,不得以刑罚; 即使根据法律作为犯罪处罚时也不得用法律预先规定的刑罚以外的刑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要求:一是排斥习惯法; 二是否定不定期刑;三是禁止溯及既往; 四是禁止类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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