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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罪刑法定原则的现实合理性与局限性 第2页

更新时间:2014-10-6:  来源:毕业论文

浅谈罪刑法定原则的现实合理性与局限性 第2页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现实合理性
  (一)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作为一项治国的战略方针,其主要含义有两个:一是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的理论和指导思想,即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关键的、决定性的条件,是要建立一套良好的有权威的法律和制度。二是依法治国是一种治国的行动准则,即国家不能依照少数领导者个人的智慧、看法来治理,而应依照符合事物规律、时代精神、社会主义理想、人民利益的法律来治理,不能权大于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一项治国的战略目标,是对“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口号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优字方针的极大丰富。
  现代法治国家的标志主要包括:法制完备;法律至上;人权保障;司法独立;程序正当;法律平等。总体要求集中在两个大的方面:一方面是需要有完备良好的法律; 另一方面要求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从立法方面和司法适用方面充分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和要求。
  1、在立法上要求:第一,罪之法定。( 1)《刑法》第十三条结合犯罪的形式特征与实质特征给犯罪作了完整、科学的定义,为划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提供了原则性的标准。(2)《刑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第十七、十八条规定了刑事责任能力,这为认定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3) 对具体犯罪的规定,刑法分则条文对每一犯罪的具体构成都作了必要的明确规定,从而为司法实践中的定罪工作提供了具体的标准。第二,刑之法定。(1)刑法总则中对刑罚种类的规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2)《刑法》第优十一条对量刑原则规定: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 3) 刑法分则中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刑种和刑度。
  2、在司法上要求:第一,正确解释法律口无论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都应当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 寻求立法者的本意,不能随意进行扩张解释或限制解释。第二,正确认定犯罪。定罪应当遵循刑事法律规定的原则,即依法定罪原则,同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最后正确确定罪名。
  (二)是克服人治观念的缺隋的有效手段第一,人治具有易变性、随意性、主观性、不可预测性,是其致命的缺点,必须加以克服。第二,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法治经济,必须确立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用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毫无疑问,法代表公平正义;法具有稳定性,不至于令人无所适从; 法代表公正、平等,法没有感情,不会偏向任何一方。第三,目前条件下人们的修养水平、道德状况和整体素质还没有越超法律调整的阶段。随着对外交流的广泛开展,法律学者更加清楚地意识到,在社会的文明程度还没有发展到这样一个阶段,即仅仅或主要依靠道德规范的约束就可以有效调节各种社会关系、文持良好社会秩序的时候,运用法律规范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具有极大的合理性。罪刑法定原则就是针对这种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而产生的、具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刑法原则,是排除上述种种弊端的有效手段.
  (三)有利于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实行罪刑法定,一方面,它通过更多地限定自由裁量行为的适用范围,达到实现扩大羁束裁量行为的目的,使得司法人员在更多情况下只能按照法律的明确规定行使权利,弹性空间大大减少了. 从而能够更好地体现立法者的意图和法律的精神,充分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另一方面,由于法律非常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对法律赋予自己的各项权利一目了然,如果有侵权行为发生则容易发现,便于及时通过申请复议、申诉或者诉讼等方式文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还便于机关、团体、组织和公民依法进行监督。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现实局限性
  (一) 立法的滞后以及难以穷尽各种违法犯罪行为限制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立法工作进人较快发展的历史新阶段,立法取得了较大成绩; 1979 年初至2000年6 月底,除现行宪法和三个宪法修正案以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265 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114 件;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862 件; 3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者批准的地方性法规7000 多件; 国务院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法定职权制定的规章三万多件。[3](P273)然而,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相比,立法还有不小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些已经制定的法律质量有待提高。例如:有些法律的内容简单、笼统、可操作性差; 有些法律规定互不一致,甚至相互抵触,或者执法机关不执法的后果不明确。二是有些法律制定的时候是好的,但随着情况的变化已经部分不适应实际需要了,可是还没有得到一修改。三是有些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急需法律尚未制定出来。
  这种状况,从立法者的角度看,一方面,法律作为社会实践的经验总结,立法过程中需要一定的时间酝酿和准备,绝非一朝一夕之功,而且法律一经制定出来就具有相对稳定性,不可能经常地修改。因此,在一定意义上,法律的制定与社会的现实需要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另一方面,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无时无刻不在发生变化,对正在加速发展的我国来说更是如此,在社会大转型时期. 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渐趋解体,新兴的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形成. 在这个新旧体制交替的社会历史阶段,新情况新事物层出不穷,新矛盾新问题不断涌现,这样特定的社会大背景下. 立法上保证实现罪刑法定是不可能的。第三。从违法犯罪本身来看,高科技犯罪、边缘性犯罪越来越突出,犯罪主体作案手段的先进性,犯罪形式的多样性,外表伪装的逼真性,规避法律调整的巧妙性,使立法者很难在立法上予以穷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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