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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害案件中的刑事和解问题

更新时间:2014-8-22:  来源:毕业论文
轻伤害案件中的刑事和解问题
[摘要]在刑事案件中,故意伤害案所占比重较大,且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也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涉及刑事和解的案件较多,本文立足于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仅以因民间纠纷引发轻伤害案的刑事和解工作,谈一些个人认识。
  主题词:轻伤害案 刑事和解
  彝良县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2011年为157件262人,其中故意伤害案29件39人,件数及人数分别占18.5%和14.9%;2012年为171件289人,其中故意伤害案31件43人,件数及人数分别占18.1%和14.9%;2013年1—9月为144件261人,其中故意伤害案42件57人,件数及人数分别占29.2%和21.8%。
  从以上数据可看出,目前刑事案件居高不下,其中故意伤害案所占比重较大,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彝良县检察院在执法办案工作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着力开展“三项重点工作”,重视社会矛盾的化解,在办理因民间纠纷引发轻伤害案的过程中,主动做当事人的刑事和解工作。2011年—2013年9月,主动向当事人做刑事和解工作10件次,达成刑事和解9件,其中在审查逮捕阶段7件,审查起诉阶段2件,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5件6人,以情节轻微、无追究刑事责任必要不批准逮捕2件2人,公安机关撤回报捕作撤案处理1件1人、撤回起诉后作撤案处理2件3人。
  笔者结合彝良县检察院所办案件,就近年来办理的因民间纠纷引发轻伤害案(以下所称轻伤害案均指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所作的刑事和解工作,从发案原因以及刑事和解工作的意义、方式、处理结果等方面作一些粗浅的分析,以供各位参考。
  一、轻伤害案的发案原因
  轻伤害案的发案原因很多,可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一)从类型上看,可分为发泄型和单挑型
  发泄型即为发泄心中的不满,而向对方大打出手,将对方打伤,这是轻伤害案中最基本最常见的类型。单挑型即为个人之间因为某种原因而相约对打,导致一方伤害或双方伤害,但这种类型极为少见。如在曾某某故意伤害案中,曾某某为某校学生,与校友赵某某因生活琐事,赵某某喊曾某某单挑,二人即走到一水池顶上,赵某某用肩膀撞曾某某,曾某某抽出随身携带的跳刀捅向赵某某的腹部,导致赵某某腹部穿透伤。
  (二)从发生矛盾方式看,可分为继发矛盾和偶发矛盾
  继发矛盾是因为原来的一些矛盾纠纷积聚,通过一个导火线,而导致矛盾激化,引发伤害案,如在苏某某故意伤害案中,苏某某与被害人郑某某两家坐在一个院坝内,之前因土地、房屋的事项,长期存在矛盾,后因郑某某骂苏某某的儿子发生争吵,苏某某便持铲锄打击郑某某,致郑某某轻伤。偶发矛盾是因为偶然事件引发的伤害案,如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中,李某某开车行至被害人谭某某家门口时,因路上有玻璃,其车轮被划破漏气,李某某便认为是谭某某家故意将玻璃倒在公路上,与谭某某吵闹并殴打谭某某,将谭某某左耳打致鼓膜穿孔。
  (三)从纠纷发生方式看,具有多元化
  引发纠纷的原因多,且表现出来的结果也是多元化的。案件既可能发生在家庭之间、亲戚之间、邻里之间,也可能发生在陌生人之间。民间纠纷表现的形式不能一一枚举,除有土地纠纷、房屋地基纠纷等传统的纠纷外,还出现了近年来较为关注的医患纠纷等新的纠纷,如在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中,李某某到被害人左某某开办的民营医院就诊,因退医药费与医院未能达成一致,李某某找到左某某后,持随身携带的腰刀捅左某某,连捅几刀致左某某轻伤。
  二、轻伤害案刑事和解的依据及意义
  国家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中央出台了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意见,司法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纷纷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意见,为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工作提供了司法政策依据。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通过,第五编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程序,轻伤害案刑事和解工作有了法律依据。
  轻伤害案的发生,一般都是人民内部矛盾激化而引发,如果处理不好,或者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可能会造成被害人上访,或者导致矛盾加剧,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只有化解社会矛盾,尽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修复社会关系,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国家才能更加繁荣昌盛。
  三、刑事和解的方式
  (一)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
  轻伤害案发生后,当事人双方如果愿意自行和解的,可以自行和解,双方达到协议后,自觉履行协议事项,把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的一项特色制度,通过人民调解有利于及时就地解决民间纠纷,文护社会稳定。2010年8月28日,人民调解法通过,并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调解有了法律保障。轻伤害案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经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的,协议在不违背法律的原则下具有法律效力。
  (三)司法行政部门调解
  司法行政部门在最基层的乡镇设有机构,群众遇到法律上的问题都习惯到司法所进行咨询,甚至遇到纠纷也找司法所进行调解,故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发挥着重要作用。轻伤害案当事人申请司法行政部门调解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
  (四)执法机关刑事和解
  轻伤害案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自诉或者公诉。如果自诉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优条的规定,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且在宣告判决前,自诉人也可以撤回自诉。如果选择公诉的,公安机关立案后,在侦查阶段、审查逮捕及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如果当事人愿意和解,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各自的办案环节,主持和解,并制作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作为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从轻、从宽处理的法律依据。
  四、刑事和解的方法
  对已进入公诉案件程序的轻伤害案,刑事和解最基本的方法,就是主动和解和被动和解两种方法,本文站在公、检、法三机关的执法角度,对以上两种方法进行阐述。
  (一)主动和解法
  公、检、法三机关,对正在办理的轻伤害案,当事人双方没有主动自行和解或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应当主动做当事人双方的刑事和解工作。做和解工作要有耐心,一次不行,两次,甚至是多次,目的是化解双方积怨,消除对立情绪,减少不和谐稳定因素,化解社会矛盾,做到案结事了,文护社会和谐稳定。在做工作当中,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采取过于生硬的语言激怒双方,导致和解失败,而应在做工作中做到态度诚恳,言语谦和,善于抓住双方的心理,对双方进行心理疏导,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在李某某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是叔辈弟兄,两家对门居住,中间仅隔一条公路,因生活琐事长期有积怨,一次事件激化两人的矛盾,李某某将被害人打致轻伤。该案发生后,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多次做和解工作,但和解不成功。该案报捕后,彝良县检察院承办人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双方愿意和解,后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医药费等费用,被害人写出书面申请,请求不再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谅解了李某某,该院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认为该案是邻里纠纷,遂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不批准逮捕李某某。
  (二)被动和解法
  进入公诉程序的案件,当事人主动要求和解的,公、检、法三机关应当做双方的和解工作,做和解工作的难度相对要小一些,成功率相对要高一些。2011年,彝良县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在办理刘某某故意伤害案时,刘某某的父亲及被害人任某某二人同时主动找到该院,双方要求刑事和解,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相关费用,被害人写出谅解书。该院考虑到双方系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遂作出无逮捕必要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五、刑事和解的处理
  轻伤害案刑事和解后,牵涉到在不同阶段有不同阶段的处理结果,但不管怎样,始终要贯彻宽缓政策,做到案结事了,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不立案
  轻伤害案发生后,如果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在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没有立案之前,当事人之间通过自行和解或者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行政部门调解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可以作出不立案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立案的前提有两个,一是有犯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虽然轻伤害案发生,有犯罪事实,但要看是否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如果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不再需要立案查处。
  (二)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轻伤害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的,如果没有必要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优十一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或者在人民检察院以不认为是犯罪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应当撤销案件。
  (三)不批准逮捕
  在审查逮捕阶段,轻伤害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的,人民检察院可根据犯罪情节,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作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如果认为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不逮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作出无逮捕必要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四)不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轻伤害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的,人民检察院可根据犯罪情节,如果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五)判处轻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轻伤害案在审判阶段达成刑事和解,或者在之前达成刑事和解的,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应当从轻判处轻缓刑,如果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当然,如果轻伤害案刑事和解后,仍然认为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的建议。
  总之,开展轻伤害案的刑事和解工作,可能会遇到这样那样的困难或者问题,但只要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文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应尽最大努力去开展。公、检、法三机关及其他职能部门,应当通力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好刑事和解工作,着力文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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