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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持有

更新时间:2010-6-17:  来源:毕业论文

刑法中的持有
 持有是指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控制。当前理论界对持有存在争议,即持有是状态还是行为,以及如果持有是行为,它应该归属于哪一种行为。

  我认为持有是一种行为,持有是可罚的,而且持有本身是一种犯罪行为,持有型犯罪不能归属于状态犯。将持有解释为行为不但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可能性。在自然意义上持有具有状态的属性,但是对于持有的理解不能仅仅从自然意义上考察,还必须从规范的角度予以说明。不作为在自然意义上是“无”,不具有行为的特征,但是在刑法规范的视野里却是“有”,是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同样地,持有虽然具有状态的属性,但是却符合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1)持有表现为人的身体的动静;(2)持有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意志支配下的身体的动静,持有体现了人的心理意识;(3)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种持有行为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的动静,并且刑法规定了刑罚,持有具有刑事违法性。所以,持有是行为。

  但是,持有在行为理论中的归属存在很大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持有犯罪是作为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持有犯罪是不作为犯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持有是独立的行为状态。

  我认为,持有不是独立的行为状态,而应当在作为与不作为的框架内作出合理的解释。首先,作为是违反禁止性规范的,而不作为是违背命令性规范。在具体的案件中,行为人要么违背了禁止性规范,要么违背了命令性规范。换言之,作为与不作为在逻辑上应该是排中关系,不可能存在三种行为方式。因此,第三种观点不足取。其次,优文论文网毕业论文http://www.Lwfree.cn/第二种观点有偷换概念之嫌,即将“刑法禁止持有法定违禁品”偷换成“行为人负有上缴法定违禁品的义务”。而这两者之间没有等同关系。行为人在发现法定违禁品时,即使不履行上缴义务,只要不继续持有,而是予以抛弃或者销毁,那么就不能认定构成持有犯罪。所以,认定持有是不作为的观点值得商榷。

  持有犯罪属于作为犯罪,但其本身还存在一定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首先表现为犯罪对象的法定性,即刑法对持有犯罪的犯罪对象作了明确的规定。其次,也是最重要的,持有犯罪具有补充性,只有在持有不构成其他犯罪或者事后不可罚事由时才能成立持有犯罪。持有犯罪的补充性是由司法能力的有限性决定的。持有性的立法可以严密刑事法网,减轻公诉机关证明责任,节省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增加刑法的威慑效用。

  补充:

  第一种观点的基本理由是对于持有犯而言,法律责难的是取得特殊物品的行为,至于取得物品之后的“状态”,则与盗窃财物后仍然占有财物的状态一样,属于犯罪的自然延伸,不构成不作为犯。

  第二种观点的基本理由是,在法律禁止持有某种物品的情况下,持有该物品的人就负有将该物品上缴有权管理该物品的部门的义务。行为人违反这种义务,不主动上缴该物品,而继续持有的状态,是不作为犯罪。

  第三种观点的基本理由是界定某一行为的性质,只能根据该行为本身的内涵、特征来分析判断。刑法持有行为评价和责难的根据正史行为人对特定物品的支配、控制这一客观事实,而非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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