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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矿坑花园棕地修复与生态景观再生研究(3)

时间:2018-07-12 10:11来源:毕业论文
更新旧有社区; 社会 经济 创造工作机会; 改善城市公共设施 增加税收、财政收入 3 研究背景 3.1 全球背景 棕地是工业化进程的产物。棕地不是最近才出


更新旧有社区;      社会                 经济    创造工作机会;                           
改善城市公共设施                                 增加税收、财政收入
3  研究背景
3.1  全球背景
    棕地是工业化进程的产物。棕地不是最近才出现的景象,也不是当前生产制造活动的后果。这类土地的开发可以追溯到工业化初期——大体而言,在英国是1800-1914年,在德国是1870-1940年,而在东欧和南欧的大部分地区是1900-1970年。在19世纪末期的芝加哥、底特律、匹兹堡和费城等城市的河岸边,为城市创造财富的工厂日夜赶工,生产钢铁、机车、纺织品、纸品等工业品,这些生产活动大大提高了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但也导致当今这些地区污染过重,土地无法继续使用。
当我们在全球范围内分析这个现状,联合国1995年以来的调查报告显示:全球约131.5亿公顷土地中的32.2%为遭受污染的废弃地,建筑用地,公路和街道,裸露的荒地,堆满垃圾的处理场等。让我们来做一个最保守的估计,假设这32.2%中仅有1%是受过污染的荒地,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总量仍有约4047万公顷,无论如何想象,这个数量都是极其庞大的。
3.2  我国背景
同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工业化起步较晚,但棕地问题日益严重,据世界银行发布的城市发展工作报告显示:中国目前至少已有5400多块棕地,且其增长速度还在不断加快。然而,我国对棕地的认知及在处理棕地的手法和相关政策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1989年发布的《土地复垦规定》中有对工矿废弃地修复及再开发的简单规定,要求对被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持续发展状态,但这与棕地的概念相距甚远,更未涉及到周边社会经济或生态环境的恢复与发展。1996年发布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废弃物污染防治作出了详细规定,但其中鲜有涉及法律责任人对历史上遗留的受污染土地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1998年发布的《土地管理法》第35条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文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或受到污染”,原则性强但缺乏实践指导性。、 上海矿坑花园棕地修复与生态景观再生研究(3):http://www.youerw.com/yishu/lunwen_195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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