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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价值风险控制问题研究(2)

时间:2017-05-01 17:08来源:毕业论文
1.2国内外 研究现状 1.3研究方法 本课题所主要采用的研究手段: (1) 广泛搜集资料 围绕着课题任务,有针对性的搜集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相关资料数据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3研究方法    
本课题所主要采用的研究手段:
(1) 广泛搜集资料    
围绕着课题任务,有针对性的搜集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相关资料数据,通过大量阅读目前物流领域的相关研究成果,熟悉前人的研究工作,把握物流领域的研究现状与热点问题,明确现阶段研究中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研究主题和研究框架。并将阅读材料加以分析整理,从中获取有用的信息,并通过风险识别分析该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2) 建模分析方法
借鉴相关理论与引申,建立存货质押融资中的博弈论模型,对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分析;
(3) 静态与动态分析相结合
本文结合理论分析了中小企业质押融资存在的风险,这是静态分析;同时也分析了在动态发展过程中以及融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这是动态分析,并对此提出了符合国情的融资风险应对策略。
2 存货质押融资业务
    传统的借贷业务中只涉及借款企业和银行两个融资主体,在存货质押融资
业务中引入了第三方:物流企业,之所以引入物流企业是因为银行和借款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在借款合约签订前后会出现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但物流企业了解中小企业的状况,可为银行提供借款企业的基本信息,比如应收账款、库存、现金等信息,便于银行借贷业务风险的评估和防范。
从质押融资的实例来看,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大多采用的是动产担保,存货因其良好的流动性和变现性成为重要的动产担保资源。央行在2005年11月公布的《中小企业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报告》中也明确指出包括存货融资在内的动产质押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方法。但我国的金融市场尚不发达,加之商业银行禁止混业经营,因此大多银行对此业务较为谨慎,这同时也给了存货融资很大的发展空间。
2.1 存货质押融资特点
存货质押是融资业务中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得以建立和文系的主要法律基础, 也是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得以最终实现和履行的基石。银行是质权人,借款企业是出质人,借款企业也以商品或其权利凭证出质获得融资。银行同时作为监管委托人,物流监管企业作为委托代理人,按照银行的委托监管借款企业的出质存货商品,代理实现对质物的占有。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品融资业务中的质押也具有传统意义上质押的一般特点。
首先,贷款人因借款人商品出质而享有的质权, 是在借款人所有的财产上设立的物权, 属于他物权。
其次,借款人以其存货商品出质的根本目的,是为获取其与贷款人之间签订的借贷合同项下的融资提供担保。借贷关系是主债权,质押关系是从债权,质权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
第三,贷款人因取得质权,得以在借款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出现约定的违约事项时就质物价值优先受偿。在担保期间内,出质商品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也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最后,出质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实现转移交付。出质的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实现转移交付,是质权生效的必要条件,存货融资业务中的存货质押也不例外。
2.2 存货质押融资的业务发展过程
存货质押融资包括融资主体、融资对象以及质押物三大基本要素。该业务在19世纪中叶以前就开始发展,迄今为止共经历了三大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融资主体为单一的银行,物流企业以单纯的仓储服务参与该业务,质押物多为质地稳定、易于储存、价值波动小、变现能力强的大宗物品,而且质押方式为静态质押。 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价值风险控制问题研究(2):http://www.youerw.com/jingji/lunwen_60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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