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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大数据视角下我国政府网络舆情治理(3)

时间:2024-02-21 20:40来源:毕业论文
大数据的本质就是数据的集合,而数据只有在共享中才能实现其价值。尤其是现在这个信息交互越来越快,信息越来越公开透明的时代,一些政务信息更应

大数据的本质就是数据的集合,而数据只有在共享中才能实现其价值。尤其是现在这个信息交互越来越快,信息越来越公开透明的时代,一些政务信息更应该做到公开透明。在网络舆情热点发生时,网民会通过各种途径追求真相,政府作为舆情的治理主体与权威及时站出来表明自己的态度、公开对事件的处理行为并普及相关法律将有助于构建政府的阳光形象、开启民智和引导社会舆情向好的方向发展。 阳光政府工程虽然在各个政府层级都被要求推进,保证政府的透明与温暖真正做到执政为民,但在具体实践中政府信息仍存在公开不足的现象。

四、我国网络舆情治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传统网络舆情监控技术水平有限

大数据作为信息化时代的新兴概念和技术,我国在大数据的技术层面上难免存在着不足,因此由于缺乏技术层面的支持,我国在大数据上的相关实践也受到制约。网络舆情监控技术,是指在网络舆情产生之时,有关信息工作部门和人员对网上存在的与舆情有关的语言、图像等信息进行监视、测量、收集、整理和研究的技术。我国传统的网络舆情监控技术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是舆情监测途径和监测工具落后。目前大多数单位仍然受制于人力监测的局限性,人力网页浏览和搜索为主对网络舆情进行监测效率低下,往往在舆论事件爆发后才开始对舆情走势进行关注。二是舆情分析不够客观、挖掘程度低。 网上信息的可靠性大多都需要重新考量。一些部门不能从客观角度出发深入分析舆论事件的具体情况,导致信息不够客观,信息的真伪不辨,信息价值较低。

(二)相关法律体系与操作程序不够健全论文网

就我国目前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的现状而言,有关法律在数量上已经达到了一定规模不过其数量大多集中在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上,起统筹作用的互联网法规仍然较少。现行的法律法规大都规定得比较宽泛,多为大而化之的原则性规范,缺乏可考量的具体操作程序与规定。另一方面阐明具体责任追究的规定少,且缺少相关惩处办法,导致这些法律规定执行起来不够详细与强硬。 由于缺乏高层次的相关立法,合法的可重复应用的抽象行政行为没有被界定明确,导致了网络舆情治理的范式没有得到规范同时也制约了依据法律具体操作的效率和效果。

(三)网络治理合力尚未形成

提升治理能力的关键在于协调不同利益或矛盾主体,使其联合起来共同行动。普通网民是网络言论的主要发出者,要想现成网络治理合力,首先就要发动这部分人在网络舆情治理中的作用,在当下治理实践中,我国网民参与网络舆情治理的积极性不高、力量不足。其次,随着新闻媒体、社交网络平台以及网络自媒体的发展网民基数的增加,网络自媒体和社交网络平台在网络舆情治理中将拥有越来越多的话语权。多数新闻媒体及社交网络平台由于商业利益的推动往往更加注重大数据技术的应用,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大数据平台并将其应用于网络舆情的监控中,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舆论的发展方向。现实中,不少网络媒体为了获取大众的关注度与点击量以实现自身的商业利益,而故意不配合政府。导致了“假新闻”、 “标题党”等的泛滥。多元治理、协同共治的局面还未形成。

(四)政府的信息数据公开仍需改进

其一,当前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对于信息数据往往依赖于政府内部使用的数据平台,而不同政府不同部门这些数据平台数据的收集标准与收集方法往往千差万别,互相之间又不能或不愿进行交流就导致了政府间信息的闭塞,政府或部门间对于同一件舆论事件的信息交互不够全面就将有关数据进行公布常常会导致各自公布的数据不一致,这极大影响了政府公信力;其二,针对网络舆情治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信息数据公开的方式方法得不到统一的界定,执行结果也就显得差强人意不能令人信服;其三,虽然现代政府的信息透明和公开都得到了各方的认可,但真正轮到自己公开信息时,就需要很大决心导致很多组织在实践中难以执行。  浅析大数据视角下我国政府网络舆情治理(3):http://www.youerw.com/guanli/lunwen_2021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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