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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制度框架下值班制度的完善(2)

时间:2022-03-02 22:07来源:毕业论文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内涵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值班律师制度并不是我国独创的,其是由国外舶来的,其最早出现在法治发展较为先进的英国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内涵

(一)值班律师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值班律师制度并不是我国独创的,其是由国外舶来的,其最早出现在法治发展较为先进的英国,之后该制度陆续传入其他西方国家,并由21世纪初传入我国。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发展到今天已经经历了十多年的演变,从最开始在河南省进行的值班律师试点,到之后出台各种文件,一步步的完善了值班律师制度。 2018年10月,新修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值班律师制度的出现在我国司法领域的海洋中激起了轩然大波,几乎进入了所有法律人的视野,其在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成为了重要的考点,在众多人的努力下其必将得到更全面的完善,进入提高发展的新阶段。文献综述

(二)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鲜明特征

首先,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具有广泛性,值班律师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须支付费用,并且只要有申请人的有效申请,不用审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案由,申请人就能得到法律援助,因此值班律师能够更大限度的在更多案件中帮助到更多的被追诉人。其次,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具有即时性的特点。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可以在检察院、法院、看守所等场所设立值班律师,一方面,被追诉人在被羁押或者在法庭时通常和外界是孤立的,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士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才能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使其摆正心态,更好地应对诉讼;另一方面,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面对面求助值班的律师,可以提高效率,迅速地使被追诉人得到最快、最有效的法律帮助,简化办事的流程。最后,值班律师提供的法律帮助具有灵活性。一方面,有些地区的律师资源严重不足,值班律师可以灵活采用电话、网络与现场值班相结合的方式,尽可能的惠及到更多地被追诉人;另一方面,被羁押后,在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没有被强制委派辩护的情况下,被追诉人处于不利的境地,需要更多的法律帮助,而值班律师可以填补法律帮助的空白,有效地衔接各阶段的法律帮助,使被追诉人得到更全面的保护。

(三)我国值班律师的定位

值班律师制度作为一项新兴的诉讼制度,开辟了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新种渠道,让更多的案件能够有律师的参与,保障了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维护了司法公正。但是目前对于值班律师属于何种类型的人并没有权威的理论定位,理论界存在不同观点,有的人认为,值班律师属于特殊的法律援助律师,有的认为,值班律师属于辩护人,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他的观点。但从司法实践来看,法考领域以及更多的观点认为其属于一种特殊的法律援助制度,能够为被追诉人提供应急性的、基础性的法律帮助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其与法律援助制度存在诸多不同;第一,双方的工作机制不同。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可以在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律师,对有需要的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咨询或者法律帮助,而法律援助律师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在被追诉人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后,办案机关才应当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参与诉讼。第二,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法律援助律师仅仅适用于具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属于未成年人等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重大或者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值班律师能够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第三,享有的权利和承担职责不同,与法律援助律师相比,值班律师不享有诸如出庭辩护等辩护人享有的权利,其主要的权利和义务是现场见证和法律帮助。[][2] 认罪认罚制度框架下值班制度的完善(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90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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