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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废之争对我国的借鉴意义(2)

时间:2021-12-13 19:27来源:毕业论文
二、国际社会死刑存废之争 死刑剥夺人的生命权,是一种历史悠久、手段残忍的刑罚方式。在我国古代,对包括死刑在内的肉刑制度就引起了一些人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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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社会死刑存废之争

死刑剥夺人的生命权,是一种历史悠久、手段残忍的刑罚方式。在我国古代,对包括死刑在内的肉刑制度就引起了一些人的思考,唐太宗李世民就曾尝试过废除死刑。然而,真正在世界范围内掀起死刑存废大讨论的是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一七六四年出版的论文《犯罪与刑罚》。之后,越来越多不同国家、不同背景的人参与到这个讨论中来。下面,我将选取几个主要的争论点做一个简单的梳理。

(一)关于世界潮流

主张废除死刑者认为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一种国际社会的潮流和趋势,是现代文明、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的标志。根据罗杰胡德教授提供的数据,已经删除死刑的国家有一百二十七个,而留存死刑且执行死刑的国家有六十八个, 全球删除死刑的国家至少在数量上已经占据了实质性多数。此外,就国家类型而言,大部分法治相对完善的欧洲国家已经废除死刑,而大部分法治起步较晚的亚洲国家则依然保留死刑。文献综述

主张保留死刑者认为一些因十年没有执行死刑而被公认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由于没有在法律层面上废除死刑而完全可能恢复死刑的执行,实际上,包括巴哈马在内的十个国家正是因此而回归保留死刑的国家行列。此外,从人口角度来说,由于中国、俄罗斯、印度、日本等人口大国留存死刑,那么保留死刑则在人类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废除死刑成为世界潮流的说法并不准确。

(二)关于人道zhuyi

主张废除死刑者认为死刑制度背离了人道zhuyi关怀。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出发,公民让渡自己的一部分权利给国家从而组建了政府,但并没有让渡出自己的生命权,因为公民这样做是为了更好地生活,而如果没有了生命,一切就都没有了意义。贝卡里亚指出,死刑好比国家与公民的战争。死刑制度的意义在于使国家杀人合法化。既然公民没有权利伤害乃至杀害任何一个同类,那么国家又何来这种权力呢? 

主张保留死刑者认为国家制定刑法和刑罚是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及更大多数人安宁而幸福的生活,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的生命与全社会及多数人的权益相比,显然是后者的价值位阶更高。另外,如果一个杀人犯在行凶之后都不会危及其生命,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而言是极其不人道的。

(三)关于最大威慑力

主张废除死刑者认为死刑不是具有最大威慑力的刑罚。贝卡利亚和边沁认为人对于长期乃至终生失去自由的恐惧要大于失去生命的恐惧,对人心灵产生更大震撼力的不是“杀人头点地”而是刑罚的持续性。我国春秋时期的思想家老子亦说过:“民不怕死,为何以死畏之?”另外,著名的犯罪学家恩里科菲利通过调查发现,在托斯卡纳地区,已经有超过一个世纪没有执行死刑,但在那里出现严重罪行的情况明显少于世界其他地方。 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主张保留死刑者认为贝卡利亚和边沁的观点具有强烈的主观性,没有真实数据的支撑。菲利的研究限于一地,不具有普遍性。例如,南非在废除死刑后,恶性犯罪率不但没有减少反而不断攀升,迫使南非政府重又恢复死刑。主张保留死刑者还担心,废除死刑的做法可能导致越狱、暴动事件的频繁发生,因为即使被再次处罚也不过是增加监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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