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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中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2)

时间:2021-04-07 21:17来源:毕业论文
本案的焦点在于确定某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当对其行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法院认为该物业公司承担维护其管理区域

本案的焦点在于确定某物业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当对其行为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法院认为该物业公司承担维护其管理区域内道路清洁的义务,未能履行该义务导致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二:一业主将车临时停在小区大门处,几分钟后回来发现车内的五万元现金不翼而飞。虽然小区内监控系统齐全,但是案件仍然一直未能侦破。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为,业主作为原告与被告物业公司存在物业合同协议的法律关系。原告应该意识到将大量现金放在无人看管的车内存在丢失的危险,但仍然把现金存放而远离车辆放松对五万元的管控。其侥幸心理造成了五万元的损失。被告物业公司作为物业部门,其不因刑事案件引起的业主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其所在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已经对闭路监控部分予以说明,被告物业公司应当对上述小区按照约定实施闭路监控,该公司已经如约履行该义务,不属违约。因被告物业公司在原告现金丢失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在确认嫌疑人时,提供了必要的证据材料,虽然原告的经济损失无法被追回,但基于被告已经采取的措施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的焦点在于第三人侵害业主权利时,业主遭受损失如何承担的问题。在本案中,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导致业主遭受损失,而物业公司已经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不存在过错行为,因此,在本案中,物业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那么业主的损失又该如何解决呢,是等待未知的第三人归案,还是由业主自行承担,抑或是物业公司承担部分补偿?

二、 物业公司违约责任的表现及类型

(一)物业公司违约责任的表现

合同违约,是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一般包括预期违约、实际违约两种形式。在物业管理纠纷中,物业公司实际违约较为常见,但也会出现预期违约的情形。比如,物业管理人员工作懈怠,对出入小区的陌生人员未进行检查、公共设施不维护等都可能引起损害,小区业主可以提出指正。

虽然小区业主通过房地产商或者是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以确定物业管理公司的职责义务,但是合同的相对性在物业合同中是例外规定,物业公司履行义务的相对人是未签订合同的小区业主。因而,在物业管理中,物业管理公司依照合同的有关约定,在自己的管理区域内积极履行职责,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现实中,会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物业公司不积极履行义务,损害业主的权利。而这些违约行为表现为:在夜晚小区内停车位上的业主车辆被盗、损坏;业主在小区内遭受人身伤害;业主被盗;物业公司因物业费而擅自停水、停电等行为,这些行为在物业管理中较为常见,常常影响着人们的生活。

(二)物业公司违约责任的类型

1.物业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第一款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该规定确定了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定义务,物业管理公司应该保障其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物业公司不积极履行该法定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物业服务人员未尽职使不明人员进入小区,导致小区业主遭受来自不明人员非法行为的损害,这就是物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表现。论文网 物业服务合同履行中物业公司的违约责任(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725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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