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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2)

时间:2020-09-25 11:43来源:毕业论文
2 相关概念的界定 2.1 配偶权的界定 2.1.1 配偶权的概念 我国有的学者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互为配偶的身份权益,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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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相关概念的界定

2.1 配偶权的界定

2.1.1 配偶权的概念

我国有的学者认为:“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互为配偶的身份权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 】。学术界对配偶权的具体内容颇有争议。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观点认为配偶权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相互扶助义务、住所决定权以及日常事务代理的权利等。而在配偶权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忠实义务。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配偶权,但我国《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2.1.2 配偶权的法律特征

配偶权是夫妻在婚姻的基础上取得的身份权,它除了具有一般身份权的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第一,配偶权的主体特定。配偶权的权利主体为合法婚姻的当事人,夫妻双方都是配偶权的权利主体。配偶权的义务主体要通过对婚姻的内、外两部来考察。从婚姻的内部来看,配偶权由义务和权利构成,夫妻互为义务主体。【 】从婚姻的外部来看,配偶以外的其他人都是配偶权的义务主体,有着不作为义务,不能妨碍和侵害当事人去履行义务以及行使权利。

第二,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的身份赋予的特定的权益和负担。配偶身份赋予的民事权益,由夫妻双方共同支配。人格独立的意识随着社会进步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认同,配偶间人身依附关系不复存在,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利益以及承担特定的义务。

第三,配偶权具有相互性。配偶权是夫妻双方互相享有的对等权利,不存在只有权利或者只有义务的主体;从内容上看,夫妻一方所享有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所有内容由权利和义务构成,一方权利实现依赖于另一方的行为落实。【 】

第四,配偶权具有期间性。配偶权是通过合法婚姻的缔结而产生,并随着婚姻的解除而消失。婚姻关系的合法解除,标志着特定男女之间所享有的特定配偶权也随之消失。再婚所产生的是新配偶权,复婚即依法恢复原配偶权,重新确立双方的配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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