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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撤销之诉及其制度完善

时间:2020-07-29 20:15来源:毕业论文
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理根据入手,比较分析域外的撤销之诉制度,从而分析我国新民诉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不足,并对如何完善该制度提出一些建议

摘  要: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借鉴法国和我国台湾等地区的立法,在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新增了一种特别救济制度——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是诉讼程序的一大进步,但此项规定较为简陋,并不全面,当事人法律地位、立案标准、立案审查范围、具体的管辖法院规定的都不明确,所以如何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将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本文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理根据入手,比较分析域外的撤销之诉制度,从而分析我国新民诉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不足,并对如何完善该制度提出一些建议。53023

毕业论文关键词:案外第三人 , 撤销之诉 , 程序救济 , 判决效力

Abstract: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the third party in 2012, "Civil Procedure Law" amendment, from France and China's Taiwan region legislation, in fifty-sixth section third adds a special relief system -- the withdraw of the third person action system. The establishment of this system is a great progress of the proceedings, but this provision is quite simple, is not comprehensive, so, how to improve the withdraw of the third person will become the focus of the theoretical circle. This article from the withdraw of the third person according to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law, extraterritorial lawsuit system, so as to analyze the defects of our new v. provisions of the withdraw of the third person, and how to perfect the system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Key words: the third person, the revocation of relief, procedure, validity of judgment

 目  录

引言4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理分析4

(一)程序保障理论4

(二)既判力理论4

二、域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考察5

(一)法国的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5

(二)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6

三、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考察及其不足7

(一)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内容7

(二)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不足8

四、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完善9

结语12

参考文献13

致谢14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生活中我们之间的关系也复杂多变,参加诉讼的主体也不再只是原被告两者。在生活实践中,某些情况下第三人未参与到诉讼中,民事判决的效力也可能影响甚至损害到其利益,针对这一情况,为保护案外第三人的权益,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借鉴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在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新增了一项全新的救济程序制度——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新民诉法正式规定的此项制度是对我国救济程序的一次重大挑战,为案件之外的第三人提供了非常便利的途径以救济自己的权利,受到广大学者的重视。笔者认为,该制度的确立是诉讼程序的一大进步,但此项规定较为简陋,并不全面,而且没有相关制度支撑,远远不能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很多问题,所以,如何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将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理分析

(一)程序保障理论

一般来说,我们诉讼法的目的是通过赋予当事人程序上面的权利,使当事人的实体的权益得以实现,从而可以公平公正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事件纠纷。“冲突主体与审判主体之间诉讼权利义务的配置,应当使诉权与审判权彼此既获得充分实现,又能够相互制约,预防滥用。” 因此,为了切实的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防止裁判的专断与不公正,必须赋予当事人在诉讼中相应的救济性权利。如果民事主体的权利在受到侵犯之后,被侵权者没有地方可以申诉也没有其他的有利的救济途径,那么他的相关权利也就无法保障。这也就不符合诉讼法的立法原因了。法谚有云:“没有救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为此,国家有义务为国民提供司法保护,即以国家的审判权保护国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便是基于权利的司法救济及程序保障层面,为了更为便利的保护好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规定的一项全新的诉讼制度。 论第三人撤销之诉及其制度完善: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570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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