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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及异同(3)

时间:2024-01-13 15:16来源:毕业论文
(二)犯罪客体不同 在抢劫罪中,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不仅包括财产所有权还包括人身权,而抢夺罪的犯罪客体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只有财产所有权,

  (二)犯罪客体不同

  在抢劫罪中,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不仅包括财产所有权还包括人身权,而抢夺罪的犯罪客体相对来说比较简单,只有财产所有权,并不侵犯人身权[4]。两罪的犯罪客体存在明显差别的原因,关键是由于犯罪的手段之间的差别。抢劫罪必须采取暴力或者胁迫的方式,使受害者的人身权受到威胁,处于危险状态,从而实现其目的,而抢夺罪仅仅只是乘他人没有防备之时,突然做出抢夺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不会危害到受害者的人身。

  就抢夺罪而言,我们应当注意一个实际问题,由于行为人突然的抢夺行为可能会使受害者的人身受到侵害,如在骑摩托车抢夺的过程之中,由于车速过快、抢夺动作力量过大、受害者猝不及防等各种因素的原因,往往可能会对受害者造成伤害,甚至导致其死亡,那是否可以将人身权也作为抢劫罪侵犯的客体呢?我认为,法律是用来对一般行为进行规范的,并不是针对特殊行为的。因为抢夺罪本身所实施的行为只涉及他人财物,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侵犯他人人身权,所以,抢夺罪不应当因为个别情况下对人身权造成侵害的行为而使犯罪客体发生改变。

  (三)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犯罪客观方面是两者之间最大不同之处。在抢夺罪中,由于行为人是以在他人没有防备的情况下突然夺取他人财物,这也导致抢夺罪在犯罪后果和手段上相对于抢劫罪来说比较轻微[5]。而抢劫罪由于为了达到目的会使用到暴力或者胁迫的方式,所以其犯罪后果也相对更加严重。文献综述

  绝大多数国家刑法都仅仅把暴力和胁迫作为抢劫罪的手段,而排除了其他手段。那么,有没有限定暴力、胁迫的对象呢?有一种较为广泛的观点认为,暴力、胁迫的对象并不一定针对财物的所有者、合法占有者或持有者,只要是能成为行为人强取财物的阻碍者即可。还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暴力、威迫的对象并不必须是财物的所有者、持有者,但至少应该是财物的协助保管财物者或者应当是占有辅助者[6]。一般情况下,抢劫罪中所采用的暴力与胁迫,必须达到使对方无法反抗的程度。之所以对抢劫罪有这样的要求,是因为各国法律在规定抢劫罪的同时,也对敲诈勒索罪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暴力、威迫没有达到足以压制反抗的程度的而取走他人财物的,只构成敲诈勒索罪。

对于如何判断暴力、胁迫是否达到了足以压制受害人反抗的程度,现在理论上依然存在着主观说与客观说两种观点。主观说认为,应当将被害人的主观状态作为基准,具体的说就是,只要暴力、胁迫的程度的确足以压制对方的反抗,就判定为抢劫罪。而客观说却主张,应当将一般人的主观状态作为基准,只有当暴力、胁迫的程度足以使一般人无法反抗时,才能被认定为抢劫罪[7]。在大多数情况下,上述两种说法应当得出同样的结论,只有当受害者顽强反抗或者非常胆小的时候,才出现不同的结论。当暴力、胁迫不足以使一般人无法反抗,但由于受害者特别胆小,事实上使被害人受到压制无法反抗时,按主观说则构成抢劫罪,按客观说则不构成抢劫罪。当暴力、胁迫能够压制一般人反抗时,但由于被害人非常顽强,奋力反抗,事实上不能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时,按主观说则不构成抢劫罪,按客观说则构成抢劫罪[8]。由此看来,主观说认为是否构成抢劫罪由被害人的胆量大小决定,因此不妥当,因此,一般采用客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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