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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案的法律问题分析兼论网络空间的法律规制(3)

时间:2023-09-24 17:52来源:毕业论文
首先,民事法律责任。在国外,对于网络监控者的义务方面,存在着两个特殊的规则。避风港规则 ,指当网络服务的监管者因为信息数量的巨大而无法及

     首先,民事法律责任。在国外,对于网络监控者的义务方面,存在着两个特殊的规则。“避风港”规则 ,指当网络服务的监管者因为信息数量的巨大而无法及时的分辨出当前的信息是否侵犯其他人的著作权,如果网络服务供应商能够有足够的理由证明其在主观上不存在恶意,而且能及时迅速的删除侵权的信息后,则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且适应的对象仅仅包含合法的作品。网络上流传的淫秽视频信息显而易见是非法的、有害的,因此不能适用在著作权意义上的“避风港”规则。与此相对应的有另一种“红旗”规则,当侵权作品显而易见且明知此作品有干扰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作用时,该作品此时就像红旗一样显眼,网络服务的供应商就不应当装作看不见,或者以不知道该作品会造成侵权的说辞来推卸责任。“红旗”规则实质上压缩了“避风港”规则的适用范围,在另一种程度上科以网络服务供应商在一定范围内的审查义务。尽管如此,网络服务提供者们对其提供服务的管理行为更多的被认为是一种权利,而不是法定的义务,这也可以看做是另一种主观上的刻意逃避。

    受到这两种规则的影响,我国的“避风港”规则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得以确立,“红旗”规则则出现在第二十三条的后半段里。因为有这两条特殊的规则,我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早已被设立了法律上的一定范围内的主动审查义务。

    。其次,刑事上的法律责任。从“快播案”来看,案中涉及大量淫秽色情内容,且已经在极大范围内传播并造成极大影响。这一行为从本质上来看就是违法的,不管是从之前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还是之后《刑法修正案(9)》中新增的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来看立场都基本一致。从法理上和道理上都无法被解释为社会责任的缺失。

2。快播公司以及各被告人均明知快播服务系统内大量的淫秽视频的存在并介入淫秽视频文件的传播活动。

    已经有大量的证据表明,快播公司主管人王欣和手下主要负责人吴铭、张克东、牛文举对于旗下的“快播”播放器被用来播放用户缓存在服务器上的大量淫秽视频的事情均已经知晓,且王欣对于快播软件上缓存服务器加速传播技术原理更是加以研究并改进。在随后的几次工信部门的检查中,甚至在查获的一份委托书上明确的写着“涉嫌提供的视听节目含有渲染色情互动的内容”,事实证明王欣早已知道快播软件和其技术被大量用户用来传播淫秽视频的事实。

     3。快播公司及其各被告人放任其网络服务系统大量传播淫秽视频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文献综述

     快播公司放任其缓存服务器存储淫秽视频使其能在快播播放器上更为流畅播放的方式,属于通过互联网陈列等方式提供淫秽物品的传播行为。缓存服务器应用到视频传播中,快播公司仅仅根据视频的观看数量大小提供下载加速的服务,对视频内容没有丝毫过问,主观上选择性忽视了对缓存服务器上缓存的视频播放内容的甄别。缓存服务器上到底有哪些资源,不是快播公司主管监测和选择的结果,而是对用户在其服务器上播放并传播行为的一种放任,对他人利用自己技术实行违法行为的放任,对自己的缓存服务器被用做传播淫秽视频的工具的放任,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了淫秽视频在网络上大肆泛滥的放任。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犯罪间接故意。虽然在行为上没有主动的去传播,但也没有意识到自己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而去加以阻止,对结果的发生在行为上不但持有消极的态度而不作为,而且利用人力物力对该传播技术大力研究以便用户更快更迅速的传播带有侵害效果的大量淫秽视频。明知这种行为可能会使自己在未来获得大量的收益,所以在心理上是积极的,肯定的。 快播案的法律问题分析兼论网络空间的法律规制(3):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96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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