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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制度研究(2)

时间:2023-09-16 15:40来源:毕业论文
(二)完善专利权评估制度 6 (三)建立专利权质押风险机制 6 (四) 构建完善专利交易平台 7 结 语 8 参考 文献 9 致谢 10 导 言 专利权质押作为促进专利

(二)完善专利权评估制度 6

(三)建立专利权质押风险机制 6

(四) 构建完善专利交易平台 7

结  语 8

参考文献 9

致谢 10

导  言

专利权质押作为促进专利权转化的方式和促进资金融通的一种重要手段,受到法律规制是法治市场运行的必然要求。我国关于专利权质押的法律规定散见于《物权法》、《担保法》、《专利法》以及一些行政法规当中,立法体系不完整不系统,发挥专利权以质押的方式实现交换价值的还有很多难题和困境。探讨专利权质押的法理和制度设计并不是意味着对于现有制度的无用重复,在当前实务中专利质押鲜见于此,厘清法理与与制度的设计,才能够为专利权质押实现其交换价值提供更为坚实的、更具有导向的制度支持。本文将对专利权质押制度展开研究和探讨,对整个制度设计进行一个梳理,也对完善专利权质押制度,充分发挥专利权质押的交换价值、实现其资金融通的作用提出了一些认识和思路。

     

一、专利权质押的概念来自优Y尔L论W文Q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质押原本是一项物权制度,了解我国《物权法》中的质押制度,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理解何谓专利质押。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它最典型的特征是不具有有形客体,所以也称之为无形财产。随着技术进步和金融的发展,对专利权财产性价值转化需求越来越多样化,需要有一个制度来将专利技术成果的价值最大化,专利权质押是促进资金融通的重要渠道和方式,但是作为无形物的专利权质押制度规范目前并不完善,在我国《物权法》、《担保法》中,虽然直接规定了专利权设质的一些规范,且设置了参照有形物动产适用的用性规范,但大都是原则性的规范,没有系统和细致的规定。因此专利权质押参照有形物来进行细化规制是当前亟待解决的规范制度问题。通说认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并且以对动产和财产权利的占有的维持作为债权受偿的担保。由于质押要转移物的占有,债权人能基于质押获得质权,对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此时债权人同时获得了质押物的占有,便能够让债的担保实现最大化,并有效的实现物的担保价值。质押的客体法定分为两类,一类是动产,一类是财产权利。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所具有的财产权利属性让它具备可被质押的条件,在我国《物权法》中将其分类于权利质权之下。所谓专利权质押,也就是债务人为了担保其债务,将专利质押出质设定质权,债权人享有该质权作为担保来保障自己债务已届清偿期时能够实现其债权,债务人如果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依照该制度就对该设质专利权实际的价值优先受偿。其中,第三人也可以作为设质的主体,将自己的专利权质押设质,担保他人债务。

二、专利权质押的性质

    辨清专利权质押的性质对于研究专利质押制度十分重要。如果认为专利权质押制度的性质是债权,则其设定和规制应当遵循债权的调整规范;但是要认为专利权质押制度的性质是物权的话,则就应当遵循物权的规范进行调整。关于权利质押的性质,世界各国理论莫衷一是,但大体上主要有如下的两种理论。

    一种是权利让渡说:德国普通法时代,将权利质押视为一种权利让渡的学说流行一时,且根据权利让渡的各种具体不同的情况,让渡说还可以再细分为各种细微的学说。权利让渡学说的主要特征可归纳为:首先,质权人就设质所利取得的权利并非新的权利,而仅仅是受让或让渡的权利;第二,质权人的权利标的物必然是设质人入质权利的标的物,而非设质权利本身;第三,既然权利的设质就是权利间的让渡,则质权人取得和设质人同样的权利;第四,权利的让渡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纯粹的权利转移,而是设质目的为限的转移。受让人因让渡取得的权利仅以达到债权担保之必要目的为限,特别是当质权设定人未清偿主债务时行使该取得的权利。  专利权质押制度研究(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96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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