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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于 家 庭 暴 力 的 法 律 分 析【3468字】

时间:2023-06-24 09:28来源:毕业论文
關 于 家 庭 暴 力 的 法 律 分 析【3468字】

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


摘要: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给予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必须建立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的社会支持体系。

论文网关键字:家庭暴力危害成因对策

LegalAnalysisonFamilyViolence

DongXiaobo

(NanjingNormalUniversityJiangsuNanjing210042)

Abstract:。Familyviolenceisakindofviolencehappeningamongfamilymembers,whichdamagesseriouslythevictimshealth,infringestheirlawfulrightsanddestroyssocialstabilityanddevelopment,hascausedwidelysocialconcerns。Inordertoprotectthevictimsrightsandinterests,all-roundsocialsupportsystemmustbebuiltup。

Keywords:familyviolencedamagecausemeasure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范围内的暴力行为。家庭暴力是古今中外家庭常见的一种带有普遍性的丑恶现象,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家庭中的弱者,如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都有可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根源是男尊女卑。父权制的传统陋俗,它严重危害妇女身心健康,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稳定和发展,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2001年4月实行的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受害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还明确规定受害方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援助和居委会进行劝阻,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

本文试就家庭暴力内涵。危害。成因。预防与对策等方面谈一些拙见,以期人们从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给予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进行得早,并经历了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行为方式不仅有直观性还有非直观性的。可见,家庭暴力是许多不同行为所体现的一种共同性,这些行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为了实现对受害人的控制。[1]

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与一般暴力两类。[2]

因此,家庭暴力从形式上来看,可分为以下三类:

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

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

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首先,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其次,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3]

第三,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也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

三。家庭暴力的成因

1。经济收入的不平衡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经济原因。经济收入的不平衡导致了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传统的择偶观是男强女弱。女方希望找一个各方面都比自己强的男性,而自己甘愿默默奉献于家庭,一些男性由于有了妻子及其家庭成员的支持,因某些机遇而迅速致富,社会地位也大大提高,所谓的优越感“得到了体现,于是要求家庭成员绝对服从其意志,否则就恶语伤人,大打出手。此外还有政策的原因,妻子下岗,收入减少,重新就业困难,不得不暂时依赖丈夫,从而受到丈夫的冷落和歧视。

2。立法不完备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目前尚无明文惩处家庭暴力法律规定,虽然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但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与虐待罪事实之间有本质的差别,裁决起来缺少法律依据。

3。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文化根源。。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对子女则实行惩戒之术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父叫子死,子不敢不死“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封建礼教。掌握家庭经济权力的家长,对家属当然地享有至高支配权,从而使干涉与侵害妇女。子女的人身权利的行为合理合法化。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

4。司法的漠然态度是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根源。,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司法人员认为清官难官家务事“,他们怕自己正儿八斤的去处理了,可当事人之间马上又和好了,反过来还怪自己多管闲事,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四。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对策

首先,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例如:设立分居制度,它作为同居制度的一种补充,不仅可以缓解夫妻双方的矛盾,避免草率离婚,还可以对防止婚内暴力以及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有积极作用;在民法上,因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赋予受害方民事赔偿请求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赔偿)。

其次,建立多层次多机构的社会支持体系。1。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2。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3。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

第三,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促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__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

第四,构架家庭暴力法。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法。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也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在台湾地区,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由于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并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因此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也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其中,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参考文献:

[1]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J],前沿,2001。9。62-63[2]马原,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C],人民法院出版社,北京,1997。93-94

[3]张珊珊等,关注家庭暴力案件[N],扬子晚报,南京,2001-11-25(A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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