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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团福利到民主福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政策改善研究 第5页

更新时间:2016-11-1:  来源:毕业论文
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政策的实践:法团主义的现实面向
(一)政策的主体实践
我国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策主体是政府。 1997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要求1999年年底前,县级以上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都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均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所需资金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二)政策的对象实践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对象是以下三类人员: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三、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政策的资源实践
我国低保制度的资金采用了多级财政共同负担的形式(中央财政不补贴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等7个地方财政状况比较好的省市)。在1997年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规定低保工作的具体落实,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中央政府给予必要的宏观调控与监督,对于城市低保工作,中央政府在宏观决策上负有主要责任。从开始的中央只出政策不拿钱到现在的多级财政共同负担,中央财政从1999年起开始给低保资金补贴,以后补贴逐年增加。
(四)政策的运行实践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经历了一个由点到面、由不完善到逐步完善的过程。
最早实施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是上海本文来自优$文)论'文`网,毕业论文 www.youerw.com 加7位QQ324~9114找原文。1992年,上海市就召开了专门会议,研究对各种收入较低、生活困难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社会闲散人员实施生活保障的问题,会议要求各级领导部门从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三者关系的高度,认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993年6月,上海市民政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市场菜篮子法和恩格尔系数法,根据当时的物价水平确定了保障标准,提出了建立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方案,经报请市政府同意,与有关部门一道下发了5关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通知6。当年,有7680位城镇居民通过这一制度得到了基本生活保障。
1995年~1996年,部分沿海城市开始进行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试点工作,这些城市包括青岛、厦门、大连、广州、无锡、海口等,它们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经济比较发达,有进行试点工作的财力保证。与此同时,全国部分省、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也在积极调查研究,进行准备工作。
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十次会议批准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6明确提出/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这样就大大推动了相关工作的开展。到1996年底,全国已有101个城市建立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999年10月,全国668个市和1689个县全部建立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同年9月28日,国务院还颁发5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6,从而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得以规范化、制度化。
从以上资料我们可以看出,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至今,政府为改善城市居民生活所做的努力,这些政策、制度为消灭贫困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贫困问题还是依然没有得到完全的解决。由此可以看出,仅仅是从法团主义的角度出发,依靠国家、政府的力量来解决贫困群体的生活问题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应当适当从民主主义的角度出发,去听取人民的意见,吸收来自贫困群体的声音,从而进一步去完善我们现有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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