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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职能作用的发挥

更新时间:2010-3-20:  来源:毕业论文

人大代表职能作用的发挥
代表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一个新的里程碑。代表法赋予人大代表至高至大、广泛而又具体的职权,实践中,应该怎样认识法律赋予的这些职权,审视这些职权行使的状况,反思应予改进和加强的途径,对代表法正确贯彻实施不无裨益。

  一、怎样认识人大代表的职权

  人民是国家主人的地位,决定了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导地位。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产生的,由人民派往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管理,行使国家权力,决定国家大事。国家的大政方针,要经人大代表充分讨论、表决后才能实施;国家的法律法规,要由人大代表决定通过后才能公布生效;国家机关的人事决定权由人大代表行使,国家的一切大事都要通过人大代表的具体活动才能实现正确的决策。这些都说明,人大代表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主导地位。宪法和法律对人大代表的政治地位给予了确认,对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人大代表行使职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因此,人大代表负有神圣的历史使命,享有崇高的政治待遇,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尊重。

  二、目前代表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就目前实际情况看,人大代表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要求相比,与所担负的责任义务相比,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和不足。一是基本素质不高。部分人大代表文化水平偏低,法律知识欠缺,社会阅历不丰,参政能力不强。有的出席人代会,"见面拉拉手,会上拍拍手,表决举举手,散会挥挥手"。有的议事漫无边际,人云亦云,空洞无物,无的放矢,缺乏对事物的分析能力,谈不出真知灼见。甚至有的当一届代表,一次言不发,一条建议不提,使自身的存在形同虚设,可有可无。二是责任意识不强。有的把当代表仅仅看成是一种荣辱,没意识到当代表所担负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在代表活动中,热衷于交际应酬,招摇过市。有的只片面强调权利,不同时履行义务,开会举手,散会抄手,遇事缩手,为民代言、为民办事的主动性、积极性不高。少数身为领导干部的代表,往往以工作忙为由,不参加或很少参加代表活动。有的甚至把代表活动看成是一种额外负担,尽量回避代表活动。三是工作方式单一。有的代表仅限于一年出席一次人代会,不懂得运用视察、调查、询问、提出建议等人大特有的工作方式来参政议政。四是联系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不够。有的当了一届代表,除在选举前与选区的选民见过一次面外,当选后石沉大海,与选区和选民失去了联系。有的间接选举的代表甚至一次也未与选举单位见过面。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意愿是什么,一无所知,很难体现"代表"二字。

  产生以上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认识的偏差。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决定了人大代表具有被社会所认同的超群素质,许多代表在这方面树立了典范。但是,由于现实工作中对代表的当选条件和代表当选后的参政议政活动等往往缺乏全面考核和严格要求,习惯以代表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群众关系等作为代表的当选条件,而实际上不同程度地忽视了对其社会政治行为能力的考核;习惯以传统的有计划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或把人大代表的政治身份等同于行业的先进生产者、劳模、强人、明星;习惯于在强调代表先进性、广泛性、代表性和代表构成的方方面面的同时,把人大代表作为荣誉型、照顾型予以安排,致使一些人大代表缺乏责任心和使命感,参政议政能力低。二是缺乏监督。代表法对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作了明确,但在监督的方式方法上没有规定,实践中无所遵循。长期以来,人们往往偏重代表的权利而忽视代表的义务,注重代表的任前选举而放弃代表的任后监督,习惯于安排动员而淡化对代表工作绩效的考核考察。由于缺乏对代表的监督机制,致使一些代表产生干好干坏都一样的思想,乐得清闲,远离是非,不思作为,不愿作为,安安稳稳当太平代表。三是引导不够。近年来,各级人大在引导代表积极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也探讨了不少途径,积累了方法和经验,如延长人代会会期,给代表充分审议权;邀请代表参加有关会议,给代表知情权;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检查和评议"一府两院"工作,给代表充分议政权;有的还在代表中开展每个月一次集中学习,半年一次集中视察,向国家机关提一条好建议,为群众办一件好事、实事活动,收到了很好效果。但总的来看,引导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好,特别是当前人大及其常委会本身的一些职权还没有得到行使,更谈不上有效组织和引导代表全面行使代表的职权。四是社会支持不力。部分群众甚至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对代表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够,对代表的活动尊重、支持不够。有的地方对代表经费常年没有兑现;有的党政领导对代表的约见视同群众信访;有的国家机关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敷衍塞责;侵犯代表权利的行为时有发生。

  在分析代表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的同时,我们也不能讳言,正是宪法和代表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项职权正在逐步到位,人大代表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和社会上的影响越来越大,少数"心术不正"之徒也正在看中"人大代表"这个光环,千方百计想搜取"人大代表"头衔,有的把"人大代表"这块金字招牌当成为自己捞取私利的政治资本;有的人本身已触犯刑律,以为有"人大代表"作为"护身符",就可以万无一失。这些人当选代表后,不仅不能代表人民依法履行职责,不会为人民利益着想,不会为群众办实事,而且必然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和极其恶劣的影响,损害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威和人大代表的形象。

  三、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职能作用的几点建议

  人大代表的素质如何,职能作用发挥的如何,直接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和效能,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这一宪法规定的实现,关系到当地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在以下几方面引起重视并得到加强。

  第一,选好人大代表。人大代表只有具备较强的代表意识和执行职务的能力,才能不负于法律赋予的崇高地位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一名人大代表,当然应该是各个行业、各个民族、各个方面的侥侥者,但同时又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必须具备适应国家权力机关工作需要,能够胜任所担负工作的能力。要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一步加强人大建设的要求出发,加强对代表当选条件的宣传,让选民优中选优,真正把那些政治素质好,参政议政能力强,具有代表性,为大多数群众信赖的人选为人大代表。要逐步推行代表竞选机制。目前,干部选拨和村委选举已经试行了竞选,取得了好的效果。一些代表参政热情不高,议政能力不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自己当选代表有组织安排,靠平衡照顾,轻而易得。实行竞选,可以促使代表主动思考问题,努力兑现承诺,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二、强化代表意识。一是要强化政治意识。当选人大代表,不仅是一种职务的变化,而且是一种思想境界的升华;不仅是工作角色的转换,而且是一种政治责任的加重。要自觉把学习放在首位,学政治、学理论、学法律、学科学、学历史、学文化,使自己的思文方式、行为习惯和工作方法适应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开展工作的需要。二是强化代表意识。当选人大代表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一要自觉参加代表活动,无论是召开人民代表大会,还是闭会期间有代表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必须无条件参加。二要自觉与人民群众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群众的思想动态,愿望和要求,经常反映群众的呼声和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问题,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传。三要自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善于通过调查研究,发现情况和问题,探讨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在参政议政中陈实情、谋实招。三是强化法制意识。人大工作是一项法律性、程序性、规范性很强的工作,法制意识的强弱决定代表工作的水平,必须坚持懂法、守法、执法。对有关方面的法律应当学通熟知;在代表工作中以法律规范自己的言行;带头宣传,模范执行法律;善于发现和纠正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违法现象,刚正不阿,文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四是强化为民意识,时刻牢记"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增强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积极为民执言、为民办事,做人民群众的忠实代言人和贴心人。五是强化奉献意识。人大代表是一种法定职务,代表权利是一种非自利性权利,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这种权利又是必须履行的义务,需要有报务和奉献精神。要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局部与全局、近期与远期、本职工作与代表工作的关系,顾大体、识大局,吃苦耐劳,乐于奉献。

  第三、完善监督机制。人民依法选举自己的代表,人民也有权随时撤换自己的代表。对代表进行监督是法律的规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要求,是激励代表踏实履行职责的客观需要,是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有具体体现。如果代表不代表人民,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会成为一名空话。近年来,各地人大在监督代表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和实践,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形式:一是通过新闻媒体,最大限度地报道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的工作情况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情况,包括代表审议各项方案的情况,提出方案和建议的情况以及人代会决定的重大事项和代表开展活动的成果,使选民随时了解自己选举的代表的一言一行和工作情况。二是开展代表述职、评议代表活动。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间接选举的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述职。要求代表认真报告任期内出席会议、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情况。选民和选举单位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其称职不称职作出评价和处理。三是建立人大代表履行职责记事制度。有的由代表按月份或季度填报本人履行职责记事表,交本级人大常设机关记档。有的由人大办事机构对本级人大代表出席会议情况,发言情况,参加活动情况,定期向选民或选举单位通报。四是评选优秀代表,通过自上而下的评选,起到代表之间互相学习,互相促进,互相监督,争先创优的作用。五是实施刚性监督手段,对少数不履行代表职责,甚至不参加人代会期间和闭会期间活动的代表,责成其辞去代表职务。通过以上形式,把代表监督工作从对代表个人道德品行的监督转变到对代表施政行为即参政议政的监督上来,从对代表选了便撒手不管转变为日常监督、实质性监督上来,使代表不敢懈怠,更加努力工作,促进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效率和水平的提高。

  第四、优化社会环境。代表法是人大代表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要在全社会进一步开展代表法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使代表法的基本内容包括代表的性质、地位、职责、权利、义务和工作方式方法等,为社会所了解,形成全社会尊重、支持代表执行职务的良好环境。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注重充分发挥代表在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中的作用,组织好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努力为代表执行职务拓宽渠道,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做好服务。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定要认识到,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一切国家机关赖以产生、存在和行使权力的基础,必须尊重代表的法律政治地位,热情欢迎代表视察自己的工作,认真向代表汇报工作情况,虚心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诚意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通过全社会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和人大代表意识的增强,促进代表更好地开展工作,发挥好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参与决策的作用,对国家机关推行工作的监督协助作用,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文护党和人民利益、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模范带头作用,为坚持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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