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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戒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更新时间:2010-3-20:  来源:毕业论文

惩戒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时下,做什么都要强调"以人为本",这是正确的。"以人为本"是指做任何事都要以"关心人、谋求人的发展"为根本出发点。但对于教育,这并不意味着就是姑息、迁就、纵容和放任。在实施新课程教学的大背景下,许多学校都提倡赏识教育、快乐教育、成功教育、无批评式教育等。学校的校纪班规里没有了惩戒的条文,教学中少有教师愿意选用惩戒教育,害怕一不小心就祸从"惩戒"出,以至谈"惩戒"色变,如履薄冰,使得许多教师在教育学生时投鼠忌器,所以对惩戒教育讳莫如深,惟恐避之不及。用鼓励的方式培养孩子固然是一种重要的教育方式,然而,我们在提倡表扬、奖励、赏识的同时,不应该忽视"惩戒"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一、正确理解与认识惩戒教育,分清惩戒与体罚

  教育手段都要作用于一定的教育对象,而教育对象又千差万别,这就决定了教育手段必须多元化,故任何一种教育手段的存在,总有其存在的科学性。对于惩戒教育,当前教育专家认为:"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一种不完整的教育,是一种脆弱的不负责任的教育。"古人言:"惩者,以正其心也",惩戒作为常规的教育手段之一,其实质是对违纪学生心理或生理实施不愉快的刺激,从而遏止其不良行为的再次出现,是一种强制性的纠正规范行为。惩戒教育能够培养学生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道德品质及遵守社会文明规则的行为意识,能锻炼学生的心志,有利于学生的心理素质的提高。惩戒有养成、矫正、威慑的科学功能。当学生行为明显超越出学校教育章程时,适时适量的惩戒教育可以使学生懂得"善行"与"恶行"的界限,明确是非观念以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唤醒固有的道德责任感。惩戒让犯错的学生有痛悔之感,也让其他学生知道在学校里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从而内化于学生的潜意识中,达到以外因促内因的目的。马卡加柯曾经指出:"凡是需要惩戒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戒。在必须惩戒的情况下,惩戒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学生身上的某些缺点和错误,有时通过说服教育不能使其改正,但通过合理的惩戒都能奏效,这时教师就应该大胆地使用惩戒。

  惩戒绝不等于体罚。惩戒是在学生身心完全能够承受的前提下采取的教育措施,对学生能够起到戒止和警示的作用;而体罚是个别教育者对违反纪律的学生所实施的身心上的严重伤害,是有悖于伦理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的。惩戒不是伤害,更不是心理虐待、歧视,让你觉得难堪,打击你的自信心。惩戒和体罚二者有本质的不同:首先是依据不同。前者实行的基础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及班规班纪。后者则是教育者个人情绪化的行为,罚无所依。其次是性质不同。惩戒教育是根源于制度的遵规办事,是合情合理的"法治"。体罚则是教师所做出的违反教育法规的个人主观行为,是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人治"。另外是表现不同。前者是对学生精神上和行为上的可行性戒止;后者则是教师对学生身体的恶意侵犯。

  惩戒作为一种教育手段,它一直广泛地被教师使用着。我们只有正确理解与认识惩戒的科学内涵,分清惩戒与体罚,才敢于在教育教学中使用惩戒的教育方式,并把它用好。

  二、恰当运用惩戒,让学生为自己的错误负责

  惩戒是个双刃剑,是一种危险的、高难度的教育技巧,弄不好会伤害人。惩戒必须要因人而异,要适度。新课程下的惩戒教育完全不应该是硬如铁、冷如冰的,应该科学的创新惩戒教育的方式,在惩戒教育中注入人性关怀,让学生顺畅地接受并对教师心怀感激的惩戒教育才是最成功的。

  在教育中,适当运用惩戒手段是必要的。因为,对于一些任性的孩子,光靠说服教育是很难奏效的,而如果对于他们的错误行为不闻不问,听之任之,无疑是对他们的放纵和怂恿,其结果是使其起来越任性而难以管束。所以,为了孩子的将来,在教育中,当孩子犯错误时,运用一定手段加以惩戒是完全必要的。但在运用惩戒手段的时候应该把握三个原则:一是惩戒的及时性。发现孩子犯了错误之后,及时进行惩戒,指出其错误所在及应该承担的后果。而不能等时过境迁,再来惩戒他。二是惩戒的针对性。在惩戒孩子时,不要在发现孩子犯错误之后,将他以前犯的错误都翻出来,这样往往会惩戒过度,对孩子形成伤害。三是惩戒的一致性,在对孩子实施惩戒时,教师之间必须保持一致,否则就会导致学生对惩戒不以为然,收不到惩戒的效果。惩戒是一种教育方式,更是一门高超的教育艺术。有这样一个孩子,在上小学时候,有一天,他忽然想亲眼看看狗的心脏是怎样的。于是邀了几个男孩偷偷地套住校长最喜欢的狗宰杀,把内脏一件一件地割离、观察。校长很恼火,决定惩戒一下:让这孩子画一幅人体骨骼图和一幅血液循环图,交给了老师。校长和老师看后都觉得他画得很好,对错误的认识比较诚恳,杀狗事件这样了结了。后来这个人成了有名的解剖学家,获得了诺贝尔医学生理学奖。可以说,这个人后来在医学上的成就,与这位校长恰当地运用惩戒是分不开的。

  惩戒的一个基本出发点和目的,应该是让孩子为自己的过失负责。合理的惩戒是使学生学会负责的重要手段。学生由于自己的错误言行而受到了惩戒,学生就会深刻地体悟到哪些事情是该做的,哪些事情是不该做的;哪些界限是不能逾越的,逾越了就会造成不良的后果,就会受到相应的惩戒。与惩戒教育相比,赏识教育也能在某种程度上使学生学会负责。但在一个学生身上,总是既有优点也有缺点,通过惩戒使学生从缺点和错误中吸取教训,往往其体验更深刻,也更能促使他去深刻反思,从而真正学会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有一个12岁的少年,在院子里踢足球,把邻居家的玻璃踢碎了。邻居说,我这块玻璃是好玻璃,12.5美元买的,你赔。这个孩子没办法,回家找爸爸。爸爸问玻璃是你踢碎的吗?孩子说是。爸爸说,那你就赔吧,你踢碎的你就赔。没有钱,我借给你,一年后还。在接下来的一年里,这个孩子擦皮鞋、送报纸、打工挣钱,挣回了12.5美元还给父亲。这个孩子长大后成了美国的总统,就是里根。这是他在回忆录中写到的一个故事,他说正是通过这样一件事让我懂得了什么是责任,那就是为自己的错误负责。

  一个能承担责任的人,才是现代人。而我们却常常剥夺孩子承担责任的机会。孩子打碎玻璃,父母掏钱赔;学生损坏桌椅,教师动手修好;学生践踏花草,园丁不断培护……这样怎能教育好孩子呢?孩子是在体验中长大的,这需要我们转变教育观念,让孩子感到责任并勇于承担责任。

  三、惩戒应在尊重和信任的前提下进行的

  惩戒教育并非无情物。孩子本来就是在磕磕碰碰中长大的,犯些错误再所难免,我们不能把孩子的特点当缺点。当一个学生犯了错,要惩戒他,首先要肯定他是一个好孩子,再指出他的错误。比如,对他说你确实很优秀,但是今天这件事,你伤害了别人,你是怎么想的,你怎么办……惩戒与尊重并不相悖。教育家马卡连柯说过:"确定整个惩戒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尽可能地尊重一个人,也要尽可能多地要求他。"如何做到惩戒与尊重、信任并重呢?首先是无论任何形式的惩戒,都不得损害学生的人格尊严。其次是尊重学生心理个性和自身意愿,尽量让学生选择自愿受惩戒的方式方法,形式不拘一格,达到教育目的就行。我们知道,并不只有赞赏才能给予孩子自尊与自信,惩戒更需要尊重与信任,要特别小心地为学生着想,要顾及学生的承受力、尊严,保护学生的自信心,不要使之难堪,受到伤害。我们应该在尊重和信任的基础上,即使是运用惩戒教育,也要给学生充分的成长空间。

  教育不是改造人,是唤醒人,唤醒人内心中沉睡的巨人。越要惩戒,就越要尊重。惩戒不是心理虐待、歧视,也不是让人觉得难堪,更不是打击、摧残人的自尊与自自信。简单粗暴的虐待、伤害,必然会给学生身心造负面影响,直接摧毁学生的自尊自信,由此厌恶学习,厌恶学校,甚至厌恶生活。我们说教育的核心是培养一种健全的人格。人格的核心是自信,自信表现为人的一种自我概念,其实每个人都是按照你认为自己是什么样的人在生活着。少年儿童阶段,正是自我概念形成的关键时期,这个时候,最可怕的是让孩子形成一个消极的自我概念,形成影响其终身的灰色成长。真正的教育是充满了师生情感的教育,因为离开了对学生的尊重和信任,就谈不上任何教育。有很多事例是值得我们反思的:十来岁的孩子,因为往教师身上甩墨水,被批评后自杀;因为无法承受学习压力,手刃亲人、同学;因为无法完成作业,选择离家出走……触目惊心事件背后,与我们对孩子的惩戒没有建立在尊重和信任的基础上是有必然联系的。

  孩子跌倒了,就让他自己爬起来。教育本身就是表扬、批评、奖励、惩戒等什么都应该有。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以尊重与信任为前提的惩戒是危险的惩戒。我们只要在现代教育理念下,抛弃其不合理的、过时的成分,择其善者而理性用之并创新之,把惩戒与其他教育手段结合使用,就一定能在教育中充分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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