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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研究 第4页

更新时间:2016-9-13:  来源:毕业论文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认定
   (一)信用卡诈骗罪的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会对国家有关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具体来讲是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伤害,同时也会给银行以及银行卡的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
有些学者认为,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复杂客体是存在主次之分的。我国刑法理论中对主要客体的定义为受侵害程度轻重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次要客体是指受侵害程度较轻的刑法予以一般保护的社会关系。例如,一种认为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次要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理由是整个信用卡秩序的核心是信用卡管理秩序,该罪对信用卡管理秩序破坏的后果要比对公司财产所有权的侵害严重的多。另一种认为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理由是信用卡诈骗罪直接侵犯的是公私财务所有权,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结果犯,而不是非物质性的信用卡管理秩序法益,仅仅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
笔者认为,无论是信用卡管理秩序还是公司财产所有权,两种孰轻孰重是难以定量的,而这种个主次之分也易使人产生误解。立法设计虽然体现了保护财产法益的目的,但行为人通过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对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实施的诈骗行为必然导致在直接侵害公司财产所有权的同时,侵害到信用卡管理秩序。因此,建立良好的信用卡管理秩序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护持卡人财产交易的安全,使其合法财产权益不被侵犯。
   (二)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本文来自优~文\论|文/网,毕业论文 www.youerw.com 加7位QQ324'9114找源文
1.伪造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认定问题
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未经国家金融管理机构批准,无权制作信用卡的单位或个人,以营业为目的,非法制造或者发行信用卡的行为。所谓伪造,其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样、格式、版块、图案、颜色及词条密码等特征,采用描绘、复印、印刷等方式非法制造假信用卡;另一则是将合法制造出来的真实空白信用卡,即没有打上用户账号或者姓名,在磁条上也未输入密码等内容,从而未能发给客户正式使用的信用卡,进行加工,使其成为一种“已经发行给客户使用的信用卡”,以诈骗财物。[4]
当伪造的信用卡与使用伪造信用卡都构成犯罪存在牵连关系时如何处罚?笔者认为,当两罪的法定刑幅度及附加刑都一致,但在针对具体的伪造信用卡并使用的犯罪行为时,应根据法定刑量刑进行比较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伪造信用卡量刑为罚金,后者为拘役,显然后者量刑重,则以信用卡诈骗罪从重处罚。或者,伪造信用卡情节严重,而使用行为数额不大,在伪造信用卡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比使用该伪造的信用卡大的情况,应适用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反之,应以信用卡诈骗罪从重处罚。或者,行为人自己伪造了信用卡后又使用,通过其他渠道得来的伪造的信用卡并构成犯罪,行为人自己伪造了信用卡后不仅自己使用而且提供他人使用,则应数罪并罚。
2.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行为。该罪是指行为人在办理信用卡申领手续时,伪造虚假的身份证明或者冒用他人名义,采取虚构申领人姓名、资信、担保等资料的欺诈手段,从发卡银行骗取信用卡进行消费、透支、信贷从而持有信用卡的行为。
行为人在骗领信用卡过程中,往往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或者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或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等,以骗取银行信任,进而使用该信用卡大肆透支骗取银行资金。对这种骗取信用卡实施的行为,构成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这是毫无疑问的。然而这并非因冒用者刷卡消费不付款,对金融机构财产造成危险状态,而将此诈骗罪视为一种危险犯。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骗取信用卡而未使用,只能以实施的伪造证件等行为定罪。如果行为人在以后滥用此信用卡进行无支付意图或无支付能力的消费时,此种情况行为人事实上实施了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前一行为是手段行为,后一行为是目的行为,所以根据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而不是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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