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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建立婚姻登记实质审查制度的分析

更新时间:2015-7-22:  来源:毕业论文

浅谈我国建立婚姻登记实质审查制度的分析
摘要 我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明确规定,结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方可取得合法效力,但是对于登记审查却仅限于形式,导致关于婚姻登记效力的案件层出不穷,个案中结婚的实质要件与登记程序都出现过,各个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态度也大不相同,这既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也无疑有悖于我国的法制统一,建立婚姻登记实质审查制度的必要性日益明显。

  关键词 婚姻登记 程序瑕疵 实质审查 形式审查

  一、婚姻登记的法律性质

  婚姻登记属于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理论界还有所争论,但通说认为是行政确认。 因为婚姻从本质上来讲是男女双方的一种关系,婚姻登记机关只是通过审查为这种关系予以法律层面的确认,以便确定结婚后夫妻之间的权力与义务,同时也起到将该关系向社会公示的效果。而行政许可本质上是行政机关通过审查申请人是否满足一定的条件,进而允许或禁止其为一定行为的活动,那么假如一个婚姻登记机关作出允许当事人结婚的行政许可后,再为其颁发结婚证,这时申请人就没有为该被许可的行为的必要,相当于该登记机关实行了一个自己向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许可,在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所以,婚姻登记是行政确认,而非行政许可。

  二、婚姻登记审查的立法缺陷

  我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与199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对于那些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结婚条件,但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按照“事实婚姻”对待,但是该条例实施后,一律不承认“事实婚姻”,既凡是没有登记并领取结婚证等的,不管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都不承认其婚姻效力,只能视为同居关系。这就表明,在我国结婚的条件分为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两种,缺一不可。具体来说,实质条件包括结婚必备的条件和禁止结婚的条件,其中必备条件包括:(1)双方自愿;(2)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3)一夫一妻;禁止性条件包括:(1)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2)患有医学上不宜结婚疾病的人治愈前禁止结婚。程序条件既是指当事人须履行登记手续。

  既然婚姻登记是行政许可,也是结婚的程序性要件,可见婚姻登记的瑕疵问题本质上就是行政许可中程序违法的问题。 那么该程序违法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相对人,亦或是都承担责任?我国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与《婚姻登记工作暂行条例》只是简单要求办理结婚登的,应当出具特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此类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内容是为婚姻登记申请人设定义务,但是法律却没有规定申请人违反该类义务后应当承担何种责任。http://www.youerw.com/

  同样《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为婚姻登记规定了四个方面的形式要件,并且要求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的这些形式要件进行审查,该审查是形式审查,登记员只需审查这些形式要件是否齐全,而不具体审查其真实性,但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五章与《婚姻登记工作暂行条例》第八章也分别规定了登记人员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受到行政处罚。试问如果不进行实质审查,如何能判断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呢? 这样的规定产生了一个矛盾——法律没有给婚姻登记员设定实质审查结婚条件的义务,但是却为其规定了违反该义务所要承担的责任!况且,进行实质审查是一件工作量极大地任务,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甚至有时当事人为了一己私利会采取欺骗、串通、造假等方法来给实质审查设置障碍。这样,难做,且做了也不一定真实,实质审查成为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务”。然而事实证明,实践中的瑕疵登记几乎都与审查不力有关。

  三、实践中的登记瑕疵

  1.异地登记。虽然我国婚姻登记信息已经实现全国联网,但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婚姻登记仍然需要在一方户籍所在地进行。实践中,当事人异地登记的情况依然存在。

  2.代理登记或幕后登记。代理登记是指当事人找人代替自己去登记机关登记;幕后登是指双方根本不去登记机关,而通过“找关系”由登记员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登记,违反了“亲自登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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