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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的思考与对策

更新时间:2014-11-23:  来源:毕业论文
加强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的思考与对策
所谓司法警察专业化,是指司法警察必须具有专门的、独特的知识、技能、精神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专业化是司法警察职业化最基本也是最关键的要求,是服务和保障审判工作的内在本质要求,是履行司法警察工作职能,坚持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和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基本保证。当前,在深化法院改革和加强职业化建设的进程中,司法警察的专业化建设是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课题。因此,正确认识和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专业化,有着特殊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面对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笔者提出以下几个问题与大家共同商榷。
  一、专业化建设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和审判机关各类人员职业化进程的逐步加快,各门类的专业化建设都面临着新的和严峻的考验。就司法警察而言,由于近几年各级法院重视专业化建设,特别是在队伍的教育管理、业务训练和服务保障等方面加大了力度,全面履行了工作职能,文护了国家法律尊严,专业化建设水平从总体上看是在不断提高。但是,应当清醒地看到,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整体水平还不高,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训练、指挥监督、工作方式、装备保障等方面,基本上简单套用其他警种和行政人员的有关制度和模式。有些困难和矛盾还比较突出,离审判工作的要求和职业化、专业化建设目标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警务工作的开展,也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开展,迫切需要认真加以解决。当前,司法警察在专业化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集中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识不到位,理解有偏差
在专业化建设这个问题上,有的同志认为,在人民法院,法官是主体,法官的专业化就代表整个法院的专业化,司法警察是审判工作的配角,无须专业化;还有的认为,司法警察队伍组建起步较晚,是人民法院一支年轻的队伍,专业化建设有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可以慢慢来,平时司法警察工作只要尽心尽职地去做,不出问题就行;还有一部分同志觉得专业化建设高不可攀,制约因素多,矛盾和困难突出,路还很长,自感信心不足,力不从心。
(二)专业化水平不够高,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由于法院内部体制、制度的原因和外部的影响,客观地讲,司法警察这支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长期以来对司法警察选任的“门槛”过低,在人员的“进口”上随意性大。比如,法院有的通过竞争上岗、转岗、外单位调进、军转干部安置、招录合同聘任制司法警察和少部分兼职司法警察,加之有些司法警察没有经过严格的专业化培训就进入了司法警察队伍的行列,司法警察职业的特殊性被忽视,年龄结构普遍“老化”,上述原因导致目前司法警察职业“大众化”,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三)重使用轻训练,工学矛盾突出
要严格遵照《司法警察训练大纲》的要求。有的单位训练内容不全,训练时间不够,训练考核不严。究其原因主要是警力少、任务重,频繁用警,工作严重超负荷,往往是重使用轻训练。
(四)培训体制不健全,训练水平不高
训练体制是影响训练质量的关键环节。司法警察系统在全国范围内至今没有一所专业性的学校,司法警察学历层次偏低,专业理论知识匮乏,训练水平不高。司法警察的教育训练从上而下没有专门的培训体系,现有的司法警察训练基地条件亦各不相同。有的单位存在着有时间就训,没有时间就不训;想起来就训,想不起来就不训;临时感到缺什么就训什么;往往是重体能和技能训练,而忽视专业理论知识的培训;在训练科目上“以偏概全”,在训练内容上“以主代次”,在训练方法上“以训代考”,在训练保障上缺教员、缺教材、缺器材、缺经费;甚至有的单位把训练计划立在纸上,挂在墙上,而实际没有落实。长此以往,导致训练一直在低层次上徘徊。
(五)理论水平低,调研能力弱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之所以专业化建设进程慢,司法警察工作起色不大,分析其原因,就是平时对法律理论、专业知识、边缘知识学习不多、掌握不全、了解不深,理论性研究不够,形成理论与实际脱节。有的司法警察能“武”不能“文”;有的司法警察只顾埋头苦干,不抬头看“路”,成了“事务型”、“公差型”的司法警察;有的司法警察对本职工作调研能力弱,缺乏理性思考,特别是有的领导理论水平低,对调研不关心、不重视,当工作中遇到问题时总是“绕着走”,当遇到困难时总是“低下头”,当遇到棘手问题时总是“无招数”,抓队伍建设上工作平平,政绩平平,这些都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司法警察专业化建设的进程。
 二、专业化建设思考
 专业化是职业化的重要前提。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担负着警卫法庭、值庭、押解人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和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务。司法警察的职业特点和地位、作用的重要性,客观上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
(一)时代发展对司法警察基本学历要求越来越高
199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了担任司法警察的学历条件要达到高中以上。随着我国《法官法》和《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的颁布,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的学历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和明确,从总体上讲,对法官的学历层次和业务素质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要求。用发展的眼光看,今后,对司法警察学历层次的要求将随着法官的学历层次而“水涨船高”,逐步朝着法律大专以上层次发展,这是时代要求的必然趋势。
(二)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对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当今的审判工作中,法学理论在不断发展,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新情况、新问题将不断涌现,这不仅对法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司法警察也将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审判活动已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那么简单,而是熟识法律、分析情况、正确决断、总结经验的过程,是一项知识含量很高的司法活动。因此,司法警察对审判领域内的各种发展变化要有一个十分清醒的认识,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认真学习,加强培训,更新知识,补充能量,才能适应新的形势。
(三)服务保障必须具备精湛的业务技能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司法为民、让人民满意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宗旨和最高标准。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服务于审判工作的、不可缺少的司法保障力量,在审判环境、审判秩序、审判效率诸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当前,随着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保障服务的工作量越来越重,对执行警务的技能要求也越来越高,要胜任新形势下的新型警务,必须与时俱进,强化内功,以过硬的业务技能来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为审判服务和保障审判的特殊本领和业务素质。俗话说“艺高胆大”,高素质的司法警察必须具备高超过硬的业务技能。只有技高一筹,才能应对任何情况,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四)文护法律尊严要有专业精神
专业化素质离不开专业精神,专业精神是专业化建设的前提条件。通常讲的专业素质,包括司法警察应具备的专业精神和专业技能。何为专业精神?简言之,就是敬业精神,就是当你选择了司法警察这个职业时,就必须明确自定要求,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审判工作专业化要求的特点决定了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专业化的特殊性要求;二是真正弄清警务工作专业化,这是形势所迫、任务所求、发展所需;三是真正弄清加强专业化建设,不仅是服务保障审判工作的需要,也是加强自身建设和推进队伍发展的需要;四是真正弄清法官需要加强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司法警察同样需要加强职业化、专业化建设,这样才能相辅相成。
(二)精选人员,优化结构,从“进出口”渠道抓起
人才是专业化建设的第一要素,“进口”是专业化建设的第一道“关口”。今后,在选定员额上要抬高“门槛”,坚持高标准选员。在选拔的程序上要严,做到“进口”必考,实行专业、技能、品德考试和有专业考官参加的面试,使选择工作规范化、科学化,防止随意性。同时,在人员配备上要优化结构,切实按照规定的比例标准,有计划、分批次进行配置,做到优势互补,刚柔相济,年龄档次拉开,以保证队伍建设的连续性。在“出口”渠道上一定要畅通,对有发展前途的要及时输送培养;对工作不尽职和不胜任本职工作的,该调离的要坚决调离;对少数兼职司法警察不搞迁就照顾,严格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实行清退;对年龄偏大的老司法警察要畅通“出口”,积极创造安稳舒心的工作环境,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三)强化培训,健全机制,从改革抓起
改革是发展的动力与源泉,没有改革就没有发展,文持现状就意味着落后。司法警察教育培训工作同样如此。要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整体素质,训练的体制、模式、方法和考核机制最为关键。笔者认为,一是建议国家法官学院设立司法警察专业培训系,进行专门的高素质人才培养;二是建议各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培训基地,实行法官、司法警察培训“并轨制”,利用现有的师资条件,开设相关的法律课程,同时增设司法警察训练科目,这样使在职的或新调任的以及新聘用的司法警察,既能较系统地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又能在专业技术方面得到规范化的培训,相得益彰;三是建议摆脱以往只注重体能、技能培训的模式,实行政治教育、文化知识、法律知识与专业技能培训并重的原则,开创警官、法官“两用人才”的教育培训新模式;四是合同聘任制司法警察可实行“警营式”管理,采取集中吃住,集中训练,分组派警,统一管理的方式;五是建议严格教育培训的考核机制,建立人手一册的考核档案,设立定期培训制度,加快专业知识的更新和提高,同时,要制定培训标准,依据训练大纲,实施按级任教,突出“分类定级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及时进行补课,并引进末位试岗或淘汰制,合同聘任制司法警察实行“一年一签约、三年一周期、三分之一淘汰”制,以提高整体水平,确保专业化建设的效果。
(四)优质服务,高效保障,从规范抓起
警务工作的规范化与专业化有着必然的密切联系,没有规范化,就谈不上专业化。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一个特殊性群体,业务性质决定正规化,工作特点体现规范化。所谓规范化就是要始终坚持“依法治警、从严治警”的方针,具体职能履行上要正规,司法礼仪上要正规,工作制度上要正规,尽快形成一整套符合我国国情的规范化、制度化、能操作、可检查的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建立、健全符合各地情况的各项工作制度,依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把司法警察的各项工作纳入规范化的道路,做到每项警务工作有制度、有标准、有要求、有检查、有责任、有落实,以优质的服务水平和高效保障能力,来确立地位,树立形象,赢得信任,使司法警察这支队伍成为忠诚可靠、正规有序、纪律严明、威武雄壮的司法力量。
(五)落实责任,按级管理,从领导抓起 。
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教育的管理是无效的,没有管理的教育是无力的”。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专业化水平,一靠教育,二靠重视,三靠管理,四靠协调。而管理和责任是每一位领导干部身上的“两只轮子”。俗话说:“千重要,万重要,领导重视最重要。”抓司法警察的专业化建设,各级领导心里自有“一杆秤”,对事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大事要十分关心,对专业化建设的问题要非常关心,对建设中的困难要处处关心,对事关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警务管理、职责义务、服务保障的工作要求等重大事项,要及时制定方案,及时进行研究,及时作出决策,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同时要落实领导干部逐级负责制和司法警察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职,领导带头,率先垂范,身体力行,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以激励、带动广大司法警察专业化水平的提升。http://www.youerw.com/
(优)创新理念,谋求发展,从调研抓起
理论创新是工作创新的重要前提。队伍建设要发展,专业化水平要提高,而开展调研活动、创新司法理念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给司法警察工作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同时对专业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调研,培养司法警察对法律理论和司法工作的研究能力,也是培养“专家型”、“精英型”司法警察的重要途径,必须先人一步,高人一筹,多人一举,侠人一拍。因此,司法警察不仅要能“武”,还要能“文”。通过开展对法学理论和本职工作的研究,促进司法警察对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学习,探索和掌握审判工作、司法警察工作内在的规律,增强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严肃执法和文明执法,以尽快提高司法警察的专业化水平。搞好调研工作是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等待不得,滞后不得。为了创新理念,发展队伍,切实加强专业化建设,一是要在认真学习上下功夫,不断积累,求知求新;二是要在创新理念上求发展,理论先行,发展超前;三是要在学术成果上求突破,打响“品牌”,推进队伍;四是要在奖惩上“对号入座”,强化激励机制,营造调研工作的良好氛围。
1997年“第19届国际警察高度专业化研讨会”上,国际研究中心科学分部的盖可莫·巴莱塔主任有一段精辟论述:“没有人的素质,即使有最先进的技术装备,有最充足的警力,也不能建成高效率的、现代化的警察队伍”,“素质是建设和保持现代化警察队伍的先决条件”。人是社会文化的产物,人的素质状况与时代、社会的发展紧密相连。任何专业化都只是一个阶段性的概念,并将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演变。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建设一支专业化的司法警察队伍是相关部门一贯坚持的主题和永恒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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