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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跨国公司研发中心的税收管理

更新时间:2011-7-20:  来源:毕业论文

浅析对跨国公司研发中心的税收管理
随着近年来数字网络、移动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产业已逐步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市场潜力最大的产业,而作为信息技术核心之一的软件业则越来越成为各国在高新技术领域中竞争的焦点,世界著名的跨国公司纷纷利用中国的人力资源,在中国设立研究开发中心。本文拟从对研发中心在跨国公司所处的地位以及目前的税收征管现状人手,分析、探索征管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和解决途径。

    从产品工艺生命周期看,它分为投入期、发展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投入期是产品生命周期的起点,主要表现为高投入,其中产品设计和研究开发投入是此阶段成本的主要构成要素,成本支出的回报一般是从产品进入发展期和成熟期时获得,回报的大小与投入期的技术紧密相连。软件与其它产品一样也要历经以上四个阶段,软件开发的突破成为企业高报酬、高利润的源泉。也就是说软件的技术含量决定了产品的最终价格。

    一、研发企业经营方式及征管现状

    目前,软件的开发有承接订单和自行开发两种,前者指创意由委托方提供,受托企业只按密集型企业劳动力方式进行简单加工;后者指由企业自行创意、开发。基于软件业的特殊性,无论创意是谁,软件开发这项智力产品其智慧财产权均属开发者所有。当前,跨国公司在我国所设研发中心在职能上较为单纯,一般是按总部提出的软件开发设计要求,为集团内部进行项目设计开发与研究,对外是不承接业务的。其运作方式属于后一种形式。在成本核算中,研发中心的成本一般由开发费、人员薪金、水电费、折旧及其他相关费用构成,每一个开发项目成本主要由工时费用和其它相关费用构成。在研发机构设立的形式和结算上有两种方式:一是设立经营期在一定年限上的独立子公司,总部与客户签署合同后,总部再与子公司签署公司,每年年初总部以项目计划书形式下达当年开发计划,子公司将产品开发出后以开发实际成本加一定加成与总部结算,双方之间往来以货物购销的形式进行。二是设立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各分公司在管理上隶属跨国公司的中国公司(即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独资的投资公司,不从事具体的生产),中国公司与国外总部签订服务协议,分公司则以报帐的形式,按费用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向总部收取开发服务费用。据北京、南京、天津、西安等地外税管理机关对外资软件企业的抽样调查,企业的平均利润率大致在10%左右,成本加成为50%左右,且大都存在免税期利润高,纳税期利润低的情况。

    对应在税收征管上,对第一种形式,企业将总部与子公司的往来视同独立企业间货物购销缴纳流转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待遇。而对第二种形式,企业则视自己为“常驻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来换算销售收入额在当地缴纳营业税,分公司利润并人跨国公司的中国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作为税务管理机关,对企业的经营现状大都予以认可。

    二、研发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我国各地区间所得税税率和税收优惠存在的差异使跨国公司筹划设立多个子公司避税。跨国公司作为知识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企业毕业论文http://www.youerw.com/  ,其经营方式、管理方式都融人先进科技和现代管理理念。为谋求利润的最大化,它不仅要了解本国的税收制度,也要了解被投资国的税收制度。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跨国公司在中国的研发基地大都设在北京、南京、天津、上海、西安等高校密集区和沿海开放城市,这除了遵循研发归根是人脑与计算机的组合的行业规则,在这些城市投资可利用当地丰富的人力资源优势外,同时也出于中国这一充满诱惑力的市场,更主要是出于通过运用各地较低或优惠税率来进行税收筹划的目的。如某台资大型软件开发集团,在几个城市都设立子公司,从事计算机及通讯、教育软件的开发和研制。从企业实际运行情况看,总部与子公司之间货物购销的核算是以实际开发成本按一定比例加成结算,加成比例是随意调控的。企业处于优惠期时效益普遍较好,过了优惠期后效益就逐年下降。由于我国税法对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进入获利年度后所得税有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使得总部在各子公司的获利年度安排上精心筹划成为可能。

    2、我国各地税务机关、国地税间的协调和衔接未到位,税务管理缺乏信息共享,使跨国公司利用税收政策筹划成为可能。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研发基地分属不同的税务机关管辖,特别是国、地税机构分设以后,国、地税以税种划分,分别实施税收管理,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和国、地税各自为政,缺乏信息交流和协调,也由于企业财务人员自身素质参差不齐,对税法的理解和政策把握存着差异,导致对同一纳税人在税收管理上形成差异。跨国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其经营理念和运作方式都是遵循总部意志进行的。只要一个地方的税务部门发现某子公司存在的问题,其他地方的子公司也大体存在类似问题。而在实际征管中,这样的信息交流几乎是不可能的。如企业认为自己只是总部下设的部门,在南京也只是发生一些费用,选择按经费支出换算缴纳营业税。而根据国家局《关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管理规程》的规定,分公司与总部已实际上构成关联企业关系,它们之间的货物购销应按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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