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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权滥用的危害及如何防止审判权滥用

更新时间:2010-11-25:  来源:毕业论文

审判权滥用的危害及如何防止审判权滥用
规制审判权滥用的措施

  正因为滥用审判权危害之深,表现形式之多,有必要对法院滥用审判权行为加以约束和规制,正如英国历史学家约翰.阿克顿所言:“一切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腐化”,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法院审判权作为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需要相应的法律及制度规章加以规范和制约,如此,才能保障审判权依法行使和正常运行,确保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审判权的司法保障作用。结合法院审判工作实际,防止审判权滥用,笔者认为应当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要提高对滥用审判权危害性的认识。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在广大干警中要全面加强对滥用审判权所带来危害的重要性、必要性及紧迫性的认识,了解和掌握滥用审判权的表现形式,只有充分认识到滥用审判权给国家、社会及他人所带来的危害,才能夯实和筑牢防止审判权滥用的思想基础,广大干警才能发自内心地、自觉履行审判纪律,不折不扣地执行法院的各项规章制度,遵章守纪,模范执法。提高审判权危害认识的过程,不是一朝一夕,也不是心血来潮,而是一个循序渐进,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实现这个过程需要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做到自省、自强、自立,不断去塑造自我、完善自我、提升自我,以勤勉敬业、爱岗奉献的精神去顽强拼搏,不断进取,最终达到和实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目标。

  (二)要建立科学严谨的审判权管理机制。

  没有规矩,难成方圆。科学严谨的审判权管理机制是保证法院公正高效执法的前提和基础。审判管理权与审判权是两个既相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二着联系是审判权是审判管理权的服务对象,审判管理权包含审判权。二者的区别是审判管理权属于司法行政权属范畴,而审判权表现为单一的司法行为。现行法律对审判组织行使审判权的运行程序和方式有明确的规定,对审判机构审判管理权的内容和运行方式,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必须要建立一整套审判权管理机制,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审判工作的需要。党的十优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为此就必须“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党的十七大报告同时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制,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法院的审判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自于人民,服务于人民。要实现为广大群众公正司法的目标,必须建立一整套与法院审判工作特点相适应的管理机制,用科学、严谨、规范及高效的管理机制去管事、管人,从源头上堵住各种管理漏洞,真正实现审判权的科学运行。

  (三)要不断充实健全审判权的运行机制。

  审判权运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审判权怎样运行,如何实现其应有的职能,是充实和健全审判权运行机制必须重点考虑和解决的问题。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运行,是通过审判组织得以实现的。审判组织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组织,包括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结合法院审判工作特点,审判权运行机制一般应当有以下内容:1、审判权工作机制。主要包括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合议庭工作规则,院长、庭长担任审判长工作规则,独任审判员工作规则,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则,裁判文书制作工作规则,案件分配规则等;2、审判权监督机制。只要包括案件督促办理工作规则,案件质量评查工作规则等。3、审判权保障机制。主要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实施规则,法院学习制度规则,法院诫免谈话制度规则,法院党组议事规则及廉政建设制度规则等。以上是审判权正常有序运行须遵守的各项规则、制度等方面的机制保障,实际审判工作中,要想充分发挥机制作用,必须进一步强化法院科学化、专业化的审判权运行与监督机制,做到人人有责、层层有责,审判权运行责任机制健全,如此才能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

  (四)要加强对广大法官的素质培养。

  法官素质培养至关重要,它是防止审判权滥用的最重要的基石和有效措施。法官素质的高低,会直接影响法官审判权的行使。高素质的法官,能严格按照法律和法院的各项规定,秉公执法,公正裁判,相反,业务素质低下、责任心不强、甚至利欲熏心的法官,不可避免地出现滥用审判权现象,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所以必须高度重视法官的素质建设,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批思想道德高尚、业务素质精通、审判作风优良、工作纪律严明、廉洁守纪的精英法官队伍。高能力的法官素质并非天生,而是通过一系列教育培训在长期的司法实践砺练中逐步培养和形成的。法官素质培养是多方面的,应当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审判业务素质及职业道德素质。只有强化广大法官的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及氛围,提高全体法官的责任意识,忧患意识,才能使广大法官懂得、珍惜和爱护手中的审判权,才能自觉地模范遵守法院关于审判权运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审判权运行的程序、方式等各项要求严格依法裁判,把一切审判活动置于当事人和社会监督的阳光之下,杜绝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实现阳光司法。

  (五)要完善法官违法违纪惩戒机制。

  要切实防止法官滥用审判权,除了提高认识、完善机制、增强素质之外,还应当健全和完善法官违法违纪惩戒机制。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制约,就会无所不能,无所不用,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社会丑恶现象就会蜂拥而至,所以要从根本上防止审判权滥用,很重要一点是必须完善法官惩戒机制,告诫那些胆敢试法的法官如不遵章守纪,滥用审判权,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理和制裁,以此真正做到警钟长鸣。通过警示和惩戒,使广大法官深刻认识到没有监督和制约的权力是滋生司法腐败的祸水和温床,进而认识到滥用审判权的严重后果。为了防止法官滥用审判权,早在2003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颁布了《关于严格执行nbsp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该规定详实而具体地列举了法官“应为”行为和“禁止”行为,成为各级法院惩戒违法违纪法官的一把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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