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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中的违宪审查 第3页

更新时间:2010-8-28:  来源:毕业论文
美国宪法中的违宪审查 第3页
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确立
    上文中提到了早期美国宪法对司法权的忽视。司法权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不能独立有效的发挥其制约作用。不过,宪法的这个不完善之处后来随着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的天才判决所改变。而正是随着这一经典案例的判决,美国确立了具有自己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18世纪后期和19世纪初,美国有两大政党——联邦党和民主共和党。美国总统的竞选也在两党之间进行。1801年2月17日,民主共和党领袖托马斯•杰斐逊以36票的优势获胜而成为美国历史上的第三任总统。
 美国总统杰斐逊的前任总统是代表联邦党的约翰•亚当斯,其国务卿为著名的律师马歇尔。亚当斯离任时任命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1801年6月对马歇尔的任命获得通过,他于2月4日宣誓就职,然而直到1801年3月3日前,他还担任美国国务卿,因为此时亚当斯总统的任期才满。在亚当斯总统卸任以前,他与同党趁杰斐逊未上任之际,尽可能地任命了许多联邦党人担任法官,在3月2日,他还任命了42位新任治安法官,第二天议会通过了任命。作为亚当斯政府国务卿的马歇尔在法官任命状上签名盖章了。然而,3月3日结束那天,这些任命并未公之于众。当1801年3月4日杰斐逊上任后,他指示新任国务卿麦迪逊不予颁发这些任命状,杰斐逊还宣称,由于过去的任命文件尚未颁发,所以亚当斯的任命无效。
杰斐逊上任开始,即显露了自己手中握有的权力,但是,他对亚当斯任命的大多数人都放行了,并重新安排就任新职。但是他没有放行马伯里,于是马伯里一纸诉状告到了最高法院。1801年12月16日,马伯里请求法院判令麦迪逊给他颁发任命状。此时马歇尔已经担任了9个多月的首席大法官。按照1789年美国司法的规定,最高法院有权颁布“训令书”,以满足马伯里的诉讼请求。
1801年12月18日,马歇尔根据马伯里的诉讼请求召开了听证会,并于1803年2月10日开庭审判。马伯里等起诉人的辩护律师查尔斯李认为:麦迪逊身为美国国务卿,有义务服从总统的命令,然而他也属于公共服务者,所以应履行公务并颁发亚当斯的委任状,因此法院必须依照司法行使权力,颁发“训令书”,以反抗麦迪逊的行为。但麦迪逊的诉讼代理人列文林肯则认为:因为颁发任命书完全是一种政治行为,所以法律无权进行管辖。
1803年2月24日,马歇尔大法官公布了最高法院的审理意见。他采取了三个步骤:第一步,审理了案件事实。他判定马伯里有权获得任命,他宣称,如果不这样做,就会损害马伯里的权利。第二步,马歇尔分析了马伯里可以采取的司法救济手段。他得出结论,司法根据1789年法案马伯里有权获得其所要的“训令书”。第三步,也就是最后一步,马歇尔提出了最高法院是否应颁发“训令书”,司法许可了法院的颁发行为。然而,马歇尔更关心的是宪法授予法院的权限。宪法第二章第二部分的第二段写道:“对有关大使、领事、其他国家官员以及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有第一审管辖权。在其他所有案件中,最高法院享有上诉权…。”如果最高法院没有一审管辖权,它就无权审查证据并判决马伯里的案件。因此,马伯里必须先到下一级法院----联邦地方法院起诉。如果地方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他就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诉。马歇尔提出了一个重要问题:最高法院是否能使用司法法授予它的权力,给马伯里颁发“训令书”?看来宪法认为它不能 。毕业论文http://www.youerw.com
马歇尔宣布最高法院不能颁发“训令书”。议会通过的法律——在本案中的司法法——如果与宪法相抵触,它就是非法的。因此,既然司法法违反了宪法,就不能将它适用。马伯里不能直接从联邦最高法院取得他们的“训令书”。本文来自优'文~论^文'网
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裁决,是联邦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权的首次实践,它明确宣布“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开创了“美国司法审查立法”的先例。马歇尔在判决中论证了最高法院司法审查权的正当性:“应强调的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和职责在于确定法律是什么。将规则适用于特定案件的人必须要阐明和解释该规则,如果两项法律相互抵触,法院必须决定两者的效力。”“美国宪法的特定用语肯定并加强了下述对一切成文宪法都是基本的原则,即凡违反成文宪法者无效,法院以及所有其他部门都受这一文件的约束。” 
自此以后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有权宣布州法律或联邦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的权力。美国最终形成以宪法至上为核心的三权分立三权制衡体制。


3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运作及特点
3.1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运作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有着其深厚的理论渊源和现实背景。在美国模式中,违宪审查权与立法权分别由最高法院和国会行使,其理论依据是“三权分立、相互制约”。按照美国三权分立的权力划分,这是一种相同级别的权力对权力的审查。违宪审查主要目的是对立法权的制约。如果立法权不受制约,它势必会破坏美国以三权分立为基础的宪政体制。但是如果由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的立法是否违宪,那就没有实质意义,因为自己裁判自己是难以达到公正的要求的。另外违宪审查的另一个目的是对总统的行政权进行限制。在对自由主义的强烈追求下,任何一个人或者组织都不可以具有绝对的权利,正如孟德斯鸠说过的那样,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如果同一个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司法权,立法权,行政权,那么民主将无从谈起。本文来自优'文~论^文'网
美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运行是一个严谨有效的运作模式。它并没有单独设立宪法审查机构,而是将司法审查权赋予联邦最高法院,这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司法权的集中和有效运作。自从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后,美国建立了由最高法院作为违宪审查机关的“违宪审查”制度。从此,联邦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国会立法和执行机关的法令是否合宪,从而提高了司法权的威望,联邦最高法院逐渐成为三权制衡体制中举足轻重的关键角色,使美国政治制度真正具有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特点,对以后美国及至世界的司法、政治制度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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