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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声誉与IPO抑价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2)

时间:2018-07-17 22:42来源:毕业论文
于晓红、李燕燕和张雪(2013)通过对我国创业板市场2009-2011年间的IPO公司数据进行研究,发现在我国创业板市场上,发行公司内在价值、公司治理、投资


于晓红、李燕燕和张雪(2013)通过对我国创业板市场2009-2011年间的IPO公司数据进行研究,发现在我国创业板市场上,发行公司内在价值、公司治理、投资者情绪等因素皆对新股抑价水平存在显著影响 [8]。
牛枫(2015)以我国深圳中小板市场2009-2012年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实证结果显示:在我国中小板市场上,媒体监督对IPO抑价具有显著影响,媒体监督越强,IPO抑价程度越低[9]。
从近年研究该问题的文献总体情况来看,目前关于我国证券市场新股抑价现象的探索大多集中于实证方面,与之相比,规范性研究寥寥无几,学者们应加强此方面的探索。
2.会计师事务所声誉衡量研究
会计师事务所声誉的衡量方式是学界着重关注的问题之一。以2006年为分界线,国内学者在探究会计师事务所声誉与新股抑价的关系时,对于用以衡量会计师事务所声誉的指标的选择有明显差别。
2006年及以前,国内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还没有一个权威的综合排名,学者们对于事务所声誉的衡量指标主要有审计市场占有率、事务所审计的IPO公司总数排名和总资产排名、客户主营业务收入等。
2006年以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始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综合排名,研究者如今多采用该排名来衡量事务所声誉。
值得注意的是,综合评价并不是声誉评价。国内很多学者在研究会计师事务所声誉相关问题时大多直接将综合评价等同于声誉评价,这是不恰当的。从中注协综合评价分数计算公式来看,事务所总收入与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两项指标占有80%权重,体现了以规模为主的导向。近年来国内很多事务所为追求规模效应进行了大量合并,因此出现了很多大而不专,大而不精的事务所,学者在选择高声誉事务所时应当加以权衡。
3. 会计师事务所声誉与IPO抑价的关系研究
由于我国证券交易市场较西方起步较晚,形成时间比较短,市场运行机制还有待完善,研究者们对于事务所声誉对新股抑价影响的探索目前未能形成一致结论。
李常青和林文荣(2004)利用我国1999-2002年间312家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证实会计师事务所声誉不能降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抑价程度 [10]。
曾宪勇和师思(2011)采用我国A股市场询价制度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公司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得到事务所声誉与新股抑价率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的结论,这与西方国家的研究结论一致[11]。
李映霞(2011)选取多个样本进行研究,实证结果表明,国有控股企业样本以及中小企业板块样本都表现出IPO抑价率和审计师声誉之间存在显著负相关关系,但是非国有控股企业样本却表现出新股抑价率同审计师声誉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12]。
与李映霞相反,邱冬阳、姚雅和彭欢(2013)采用我国深圳中小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运用对比分析法和多元回归分析法对两者关系进行探究,实证结果显示会计师事务所声誉与新股抑价之间没有显著的负相关关系[13]。
林艳等(2014)通过对我国A股市场实施询价制度以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数据的分析研究,发现在我国主板和中小板市场上,会计师事务所声誉与新股抑价程度呈显著负相关,聘用声誉较高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显著降低新股抑价水平;但在创业板市场上,两者并没有显著负相关关系[14]。这与邱冬阳等(2013)对于我国中小板市场的研究结论并不一致,但与李映霞(2011)对于我国中小板市场的研究结论一致。
从上述文献可以发现,我国学者截取了国内不同时间段不同市场的数据进行研究,虽然没能得出一致的结论,但这足以看出我国学者对会计师事务所声誉对新股抑价的影响问题给予了足够的关注。然而,我国学者在研究此问题时仍旧存在一些不足。首先,大多学者侧重于从实证层面论证两者关系,少有人着重于从理论层面探讨关系成立或不成立的原因。其次,由于股票的内在价值较难衡量,大多学者只采取比较简单的度量,或是直接忽略该控制变量,少有人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再次,我国学者在选取研究对象时,偏重于主板市场,对我国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研究较少。最后,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成熟的审计师声誉机制,这给学者研究此问题造成了困难。 会计师事务所声誉与IPO抑价文献综述和参考文献(2):http://www.youerw.com/wenxian/lunwen_197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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