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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凌雄营改增在有形动产租赁行业中的影响(2)

时间:2020-08-25 11:13来源:毕业论文
结 论 13 参考 文献 14 致 谢 15 1 引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在2011年通过了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发。2012年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结  论 13

参考文献 14

致  谢 15

1 引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在2011年通过了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发。2012年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从此改革序幕被正式拉开。2012年8月试点地区由上海扩大到北京市、广东省、福建省、江苏省、安徽省、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等8个省市。根据规划,有望在2015年前全面完成营改增。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是国家实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一项重大的税制改革。根据统计上海市有89%的试点企业在改革后税负得到不同程度的下降,营改增确实有所成效,但依然不可忽视还有11%的试点企业没有从营改增中享受到税负的下降,并且存在着不减反增的忧患。

2012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第212次常务定精神而印发,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现代服务业可分为鉴证咨询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广播影视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试点政策规定:从税制变化之后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由上缴营业税变成上缴增值税,在原本13%和17%两档增值税税率的基础上,增加6%和11%两档低税率,其中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其余适用6%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

根据调查发现有部分试点行业特别是有形动产租赁行业出现了税负增加的问题,有悖于营改增结构性减税的宗旨,该部分企业将如何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压力,怎样解决税收负担,真正享受到结构性减税的优待,这无疑是该行业更是政府所要探讨和解决的壁垒。

2有形动产租赁概述

2.1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将设备、物品等有形态的动产在保证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情况下在约定好的时间内将租赁物转让给他人使用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远洋运输的光祖业务。

干租业务,是指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的前提下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的业务活动。

光祖业务,是指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的前提下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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