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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业的影响(3)

时间:2017-01-05 13:12来源:毕业论文
营改增税收政策,就是改变以往对营业额征缴营业税的方式,对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改征增值税,同时降低增值税税率。根本目的在于解决服务


“营改增”税收政策,就是改变以往对营业额征缴营业税的方式,对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改征增值税,同时降低增值税税率。根本目的在于解决服务业税负重、重复征税和增值税链条不完整问题。
在“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改革中,相比于营业税,增值税能够更好地促进行业发展中的专业化细分与升级换代,会刺激经济、带动相关投资,从而提升第三产业的生机活力。同时由于作为一项减税的改革,当前财政收入增速放缓,减税会造成财政进一步吃紧,这两方面需要权衡。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按照国家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上海作为首个试点城市2012年1月1日已经正式启动“营改增”;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这一阶段在2013年开始,交通运输业以及6个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 按照新的规划,在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
在“营改增”改革过程中,相关部门对不同行业不同项目规定不同的税率,税率级次多、项目繁杂,下附营改增分项目税率表(图1-1)
 
二、“营改增”对服务业的必要性分析
㈠ “营改增”政策的发展现状
始于1994年的税制改革,2012年1月上海率先成为第一个试点地区,在部分服务业和运输业开始试行营改增,2014年铁路运输邮政业、电信业相继纳入其范围,今年的两会更是提出要在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全面推开营改增,将之前未纳入的金融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
而就当下发展情况,增值税和营业税二者分立并行,营改增改革还不到位,一些企业没有从营业税变成增值税,有些环节做不了抵扣,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之间不匹配,容易导致重复征税,影响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如果“营改增”在行业中全面推开,扩大征税范围,延长抵扣链,抵扣就方便了。
税制改革不到位在现代服务业的具体表现为,服务业各企业可用于抵扣的项目相对较少,当前我国服务业的发展现状是固定资产的投入比重较小,更多的为人工成本,而当下的“营改增”税收政策是无法对这部分成本进行抵扣的,就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服务企业的税收负担。除此之外,“营改增”试点范围还未全面推开,使得服务业产业链之间缺乏有效的链接。不同行业分别适用不同税制的做法,日益显示出其内在的不合理性,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税制改革的不完善亟需致力于不断完善改革方案。
(二) 避免重复征税,减轻税负
营业税是一种就其所取得的营业收入全额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以含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的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一种在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的一种流转税,税款不包括在商品价格的税,是价外税,只有产生增值额才会产生税负,通过增值链的层层抵扣,并由最终的消费者承担税负。二者在税收依据、征收对象、规定税率等方面存在差异,造成了营业税会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营业税不受企业的成本费用等方面的影响,对购进服务环节的进项税不予抵扣,即未增值部分企业也需要纳税便无形之中会造成对第三产业的重复征税,违背了税收的公平性,不利于二三产业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在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的影响下,很多传统产品已经服务化了,产品和服务的分界线日益模糊,难以界定的标准便也产生了是适用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的难题。“营改增”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企业可以在提供应税服务后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发票可作为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经营及运行成本。 浅析“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业的影响(3):http://www.youerw.com/kuaiji/lunwen_18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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