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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风险防范研究(3)

时间:2022-12-04 21:16来源:毕业论文
1。2 相关概念 1。2。1 特殊普通合伙制概念 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概念,最早出现于《合伙法》。明确规定合伙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使

1。2 相关概念

    1。2。1 特殊普通合伙制概念

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概念,最早出现于《合伙法》。明确规定合伙人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使得本企业蒙受损失的,其个人要负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中其他合伙人的赔偿责任只需要以自身的入股资产为限。其余行为造成企业损失的则由全所所有合伙人共同分摊债务。凭借专业技能为顾客提供服务并收取一定费用的组织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可以选用该组织形式[4]。

    1。2。2 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发展进程

2006年人大表决通过《合伙法》,明文规定可以设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国务院办公室在2009年颁布的56号文件中提出会计师事务所要推广特殊普通合伙制,助力注册会计师团体的壮大。时隔一年,中央再次发文《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要求规模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于当年底前完成转制工作,中等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也要在2011年底前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制。为了指导会计师事务所的转制工作尽快落实到位,财政部于2011年4月颁布了相关的转制实施细则。立信、中瑞岳华等内资会计师事务所首先实现转制。2011底,除国际四大外,中注协综合评价排名前十的国内所全部完成转制。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中国分部为了自身发展需要也在2012底全部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中注协出台了文件《关于支持会计师事务所进一步做大做强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提出事务所间可以采取合并方式,壮大综合实力。如今我们所看到的致同、立信、瑞华等会计师事务所就是整合后重新设立的。据统计,2015年公布的综合实力一百强会计师事务所中,已有40家选用特殊普通合伙制组织形式。相信未来会有更多的事务所加入到这个队伍中,特殊普通合伙形式将越来越得到行业认可。

1。3 理论基础文献综述

    1。3。1 代理理论

所有者通过订立条款合同等方式雇佣拥有专业知识的他人为其服务,这种委托者和代理者的关系是由专业化的分工带来的。它能使企业效益最大化。

被审计单位的债权债务人作为委托方,向代理方会计师事务所支付酬劳,代理方需要全面评估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后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报告,使委托方直观掌握所需信息。另外,合伙人需要聘请大量业务能力过关的员工为其处理具体业务,双方也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其中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对合伙人定期汇报工作进展[5],从而使事务所的整体运营情况为事务所合伙人所掌握。业务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事务所与审计报告阅读者以及事务所与工作人员间委托代理关系的融洽程度。

    1。3。2 不完全契约理论

不完全契约理论由哈特、格罗斯曼等人一手创立。该理论认为公司的非人力资本所有者即股东应该享有足够权利进行公司治理。

特殊普通合伙制下,日常事务的处理工作交由合伙人事务管理委员会决定,很好地突出合伙人是事务所所有者的地位。事务所的核心资产是人力资本,合伙人在对事务所治理过程中,应该要尽可能保护核心资产[6]。

    1。3。3 COSO内部控制框架理论

COSO委员会于20世纪90年代发布有关内部控制理念的模型,全世界范围内的公司纷纷将其视为内部控制的首选参照框架[7]。历经2004年和2013年两次修订,现在的内部控制框架理论由内控环境、审计程序和控制活动[8]等几大要素构成,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应对风险挑战。 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风险防范研究(3):http://www.youerw.com/kuaiji/lunwen_105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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