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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风险汇聚层面P2P与保险跨界合作探讨(8)

时间:2017-02-28 22:32来源:毕业论文
(二)构建共同的风控体系,实现数据共享 保险公司应针对与P2P平台合作的业务,设置专门的信用风险部门,并在P2P公司派驻保险公司专业人员,协同P


(二)构建共同的风控体系,实现数据共享
保险公司应针对与P2P平台合作的业务,设置专门的信用风险部门,并在P2P公司派驻保险公司专业人员,协同P2P平台团队,对借款企业的信用水平、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基本情况和个人客户的年龄、职业、收入、居住和过往信用记录等情况,建立数据库,并分别针对企业借款人和个人借款人建立标准化、系统化的信用风险评价指标,将信用风险高的企业和个人剔除,不予以借款,降低承保风险。与第三方征信公司合作,充分利用大数据来收集客户信息,通过对借款人群体的过往借贷情况、还款数据等资料,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有效的风险模型,把控整个借贷流程的风险,摸索风险与收益平衡点,争取收益最大化。
(三)厘定合理费率,理赔共担风险
保费厘定要合理防范费率风险;信用保证保险的保费收入总量一直处于低,无法为保险公司带来稳定的收益和利润,满足不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需要。但是如果订立过高的费率,又会给P2P平台增加运营成本和借贷成本,使得平台在价格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在厘定费率的时候不能一刀切,一定要根据贷款项目的种类、期限、金额及借款人的过往信用记录、信用等级等数据,进行设置级别费率,高风险项目及个人需支付相对高的保费,相反提供抵押物的低风险借款人,支付较少的保费。
出险时,比例赔偿并设定免赔额。这些考虑是处于保险公司要与平台站在同一战线上,在尽职调查、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财务状况等,不因盲目招揽借款人,而忽略风险的存在。传统金融机构中,损失追偿机制贷款银行或小额贷款公司与保险机构原则上按3:7的比例分摊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因为在“P2P+履约保证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风险过高,应适当提高P2P的分摊比例,促进保险产品的有效供给。另外,在发生逾期时,保险公司做出相应赔付之后,是有权向逾期的借款人进行追偿,此时P2P平台一定要积极配合。
(四)尝试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建立多重保障
保险公司可以尝试和担保公司合作,而非目前去担保而后上保险的思路。从本质上认识,担保公司与保险公司在帮助企业融资方面所起的作用是有很大不同的,较好地运用这种差异可以降低信用风险。因此可以利用先保险公司提供保证保险,后担保公司承诺担保,如此一来使得P2P平台拥有双重保障。在日本,企业贷款首先要向银行提供担保公司的保证合同,而担保公司在担保时又往往要求企业提供保险公司的保证保险合同。所以,当借款人在P2P平台上借款或融资时,需要先购买保险公司的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进而担保公司再做抵押担保,最终才能获得融资。经过双重审核之后,逾期坏账的概率将会大大降低。
(五)针对监管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进行适应性的调整 在风险汇聚层面P2P与保险跨界合作探讨(8):http://www.youerw.com/jingji/lunwen_35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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