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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罗尔斯契约论观点看公民权利与教育【1745字】

时间:2023-04-15 08:13来源:毕业论文
从罗尔斯契约论观点看公民权利与教育【1745字】

从罗尔斯契约论观点看公民权利与教育

一。基本概念:原初状态。无知之幕及正义原则

罗尔斯建构了一个虚拟的情境,以模拟正义原则


从罗尔斯契约论观点看公民权利与教育

一。基本概念:原初状态。无知之幕及正义原则

罗尔斯建构了一个虚拟的情境,以模拟正义原则是如何被产生的。他首先预设了参与者应具备有建立一个良好秩序社会的企图。良好秩序的社会是一种良好安排的社会机构,能满足公民之间的公平合作关系。这个合作论文网关系可以被视为是自由及平等的。因此,为了建构社会合作的原则基础,罗尔斯仿真了一个状态,即原初状态,让自由独立的参与者可以去建构出一个相互认可的公平原则。

罗尔斯认为,在原初状态之中的参与者都应丢掉或是暂时搁置其理想。信念。宗教。社会背景等。就像是最纯真的小婴儿一样,只有在这种绝对及纯粹的状态之下,才能相互的追求一个原则来建构良好有序的社会。这就是所谓的无知之幕。在这种情况之下所建构出来的原则,必然是一个对大家都是公平的原则。①

在这样的状态之中,参与者透过相互的反思性平衡的考虑关系,也就是预设了参与者可以平衡的考虑不同的论点,来修正自己的看法而达到一个最终认可的正义原则。这个原则除了论点的考虑之外,也包括不同立场的考虑。这种反思性的衡量会使我们认真思考我们的决定及判断所产生的后果,对不同社会位置及立场所产生的影响,进而调整及平衡,最后达成一贯性的公平原则的共识。

二。平等的自由权及权利位阶

在原初状态模拟下,罗尔斯称平等自由原则即是平等参与原则,他要求的是所有公民都有平等机会,对于建立社会秩序的法律有平等参与的权利②。其具体的政治参与的行动即为立法。但是此政治参与的平等权利是要有基础自由“的确立才有可能。这些自由,简单的说,可以是政治自由(选举及被选举权)。言论及集会自由。意志自由及思想自由。拥有财产的自由。法治下免于被任意拘捕的自由。意识自由及思想自由为较高的权利,此种自由被称为背景自由。其次为政治自由,选举及被选举的自由等。

三。不平等。差异原则与教育权

这些自由在即存的不正义“的社会关系或是个人差异(天生及后天)之中,也可能无法达到完全的自由,因而造成自由行使不平等的现象。此时,就应按照第二原则所揭示的差异原则,即机会平等及对最弱势者最有利来补救。然而,必须注意的是,第一原则还是要优先被满足,而第二原则也必须在原初状态的审视下方可运用实行。不论如何,公平的价值内涵时时受到不平等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关系而伤害。不可否认,罗尔斯认为公民还是要有某种经济上的能力,自我支持才可能真正享有公民的权利。然而,罗尔斯并没有把受教育权当成一种必然的权利,那只是为教育公民成为一个有知识的公民:

教育的实质性只在公民参与能力的养成及自我支持的成员(经济能力养成)上是政治性的,不在于经济的平等关系。似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对于政治基本原则的建立,虽然在其中差异原则明示了对弱势族群的照顾责任,但是这并没有反应在教育平等性的要求。同哈耶克一样,罗尔斯看到了教育的重要性。所不同的是,罗尔斯理论更能体认到教育对社会资源分配的影响及补救产生不平等的效用,但是还是无法把教育视为基本权利。罗尔斯似乎认为不论是在进入原初状态中对参与者的能力的预设或在其建构第二原则下的正义社会的公民能力都是自然而然就存在,无需特别认可达成这些能力的教育的必需性。人从出生时完全无知的状态到具备上述能力,则必然要经过教育过程。如果上述两种能力是罗尔斯理论中最基本的能力,就需要优先考虑确保这些能力的教育在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权利位在阶关系中是否更应当被放在最基本的位置。

注释

①罗尔斯对于在原初状态中,参与者的绝对平等关系及无知之幕有以下的描述:假定各方在原初立场中是平等的,这点看起来是合理的。说得确切些,所有人在选择原则的程序中都有相同的权利;每个人都能提出建议,提出接受它们的理由等等。显然,这些条件的目的是要体现作为道德人的人类间的平等,是拥有自己善的观念和正义感能力的受造物。平等的基础在这两方面被认为是类似的。目的体系并不是按照价值来排列;而每一个人都被假定拥有必要的能力以理解和奉行所采取的任何原则。这些条件和无知之幕一起,在已知没有任何人由于社会的或自然的偶然因素而处于有利或不利地位的情况下,将正义原则规定为关心增进自我利益的理性人在作为平等的人时所可能同意的原则。“参照Rawls,J。ATheoryofjustice。Cambridge,Mass:BelknapPressofHarvardUniversityPress。1971:19

②原文为‘Itrequiresthatallcitizensaretohaveanequal

righttotakepartin,andtodeterminetheoutcomeof,theconstitutionalprocessthatestablishesthelawswithwhichtheyaretocomply。’参照Rawls,J。ATheoryofjustice。Cambridge,Mass:BelknapPressofHarvardUniversityPress。19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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