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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下的政府信息公开(5)

时间:2021-12-11 10:05来源:毕业论文
级别事例 特别 重大 事件2005 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2009 年中石油兰郑长管线柴油泄露事件; 2012 年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等。 2014 年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级别事例

特别 重大 事件2005 年松花江水污染事件;

2009 年中石油兰郑长管线柴油泄露事件;

2012 年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件等。

2014  年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馆镇部分师生吸入受污染空气致身体不适事件;

重大2014 年湖北省双江武汉段氨氮超标事件;

事件2014  年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建始县磺厂坪矿业有限公司致重庆巫山县千丈岩水库污

染事件

2。1。2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

据统计,在现如今的数字化时代里,80%的信息资源掌握在政府手中,政府成为最大的信 息载体。而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政治文明的需求度在不断上升,他们不在满足于 手上的仅有的 20%的信息量,他们迫切渴望了解并参与到更多的政治活动中。因此政府信息 公开是政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使得公民能够接触到政府和其他公共当局所 掌握的官方信息,使得公民的知情权得到绝对保障,因此政府信息公开也被有关学者称为“第 三代人权”②。来*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QQ752018766*

现如今的学术界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并没有形成一个较为一致的定论,就政府信息 公开的主体、信息公开的内容等仍有很大差别。吴红宇学者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 关通过公众较能接受的方式和途径,将其在行使公共权力过程中所获取的消息和情报(法律 命令应予以保密的除外)公之于众,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查询、抄录、阅读、下 载、复印等形式了解、掌握和保存这些消息。”③而刘恒[8]学者则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 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

①  中国环境保护部。环境统计年报。

②      李晓玲。突发公共事件中政府与媒体的着力点[J]。传媒观察。2008。

③  吴红宇。知情权、WTO 与政府信息公开[J]。当代法学,2003。

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向符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

而我国于 2008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政府信 息”有一个简明扼要的界定,即,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 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①。并规定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其具体的公开范围 为:①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③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④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 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突发环境事件下的政府信息公开(5):http://www.youerw.com/guanli/lunwen_861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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