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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贪污罪的司法认定(3)

时间:2020-08-28 09:07来源:毕业论文
(三)与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区别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在对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理解的同时要注意其与受贿罪中规定的区别: (

(三)与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区别源.自|优尔,:论`文'网www.youerw.com

在对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理解的同时要注意其与受贿罪中规定的区别:

(1)贪污罪中规定的具有直接性,即只能凭借职务范围内的权利或者方便条件非法侵占公共财产,而不存在利用他人的职务,利用不是行为人本身的职务不构成贪污罪;根据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的规定,行为人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条件形成的便利,通过其他职员工作上的行为,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获得利益的以受贿罪论,即受贿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仅包括行为人本身的职务也包括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上的行为。

(2)受贿罪中的职务之便是在行为人本职范围内的处理公共事务的权利,侧重于公权利的行为。可以解释为,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时候,可以利用任何其他人的权利,不一定是自己的,包括现任的、将任的;而贪污罪只能是行为人自己本职范围内的权利或者方便条件,侧重于职权活动中的操作行为,只能是现任的,将来的或者过去的都不能否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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