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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贞操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时间:2019-08-04 21:45来源:毕业论文
[摘要] 性自主权是自然人的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虽然精神损害司法解释没有对它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性自主权应该容纳在其他人格利益的范畴中的。同时作为性自主权的体现的贞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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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性自主权是自然人的一项独立的人格利益,虽然精神损害司法解释没有对它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性自主权应该容纳在“其他人格利益”的范畴中的。同时作为性自主权的体现的贞操权也应该纳入“其他人格利益中”。在当事人的贞操权受到侵害时,往往会对当事人的精神造成痛苦和创伤,故对于贞操权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因为立法的不完善以及司法解释的不足,致使在侵害贞操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上的纠缠不清,所以对于侵害贞操权的行为应该有清醒的认识,通过对它的立法完善以求在司法实践中合法、合情地解决侵害贞操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38096
[毕业论文关键词] 精神损害赔偿 ;贞操权 ;完善。
 [ Abstract] The right of sexual autonomy is a natural person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interests, although the mental injury judicial explanation does not make clear rules for it, but I think sexual autonomy can be included in the category of "other personality interest". At the same time as the embodiment of the sexual sovereign right of virginity should also be incorporated into the "other interests of personality". For the right of chastity, tend to cause chastity right mental pain and trauma, the parties shall give relief to it through the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But because the imperfect of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chaos, the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injury in violations of the right of virginity on the applicable law of entanglements, so for a clear picture of the behavior of the violations of the right of chastity, based on its legislation to lawful and reasonable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compensation for mental injury of violations of the right of chastity.
[Key words]  the 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right of virginity, perfect.
目录
一、贞操权的法律保护现状1
(一)实践中的案例1
(二)立法上的缺陷2
1.民事立法保护上的缺陷2
2.刑事立法保护上的规定2
二、贞操权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3
(一)关于贞操权的立法4
(二)贞操权的权利内容4
(三)贞操权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必要性4
(四)确定贞操权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6
三、将贞操权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建议6
(一)准确界定贞操权6
(二)侵犯贞操权的构成要件7
(三)侵害贞操权实行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法律的原则和规定8
注释10
参考文献10
论贞操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贞操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当今社会上我们经常能够看到有当事人要求对侵犯贞操权的行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我国当前的法律对此并没有规定,存在着立法上的缺陷。所以本文将重点对贞操权的保护进行讨论。贞操权是自然人的一项基本的人格权。贞操权研究是民法学研究领域中的一个新课题,其特征在于以民法学的视角研究贞操权及其如何对贞操权进行保护。对贞操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保护可以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让当事人的诉求得到满足。
   (一)实践中的案例
随着全国首例贞操权侵权索赔案一审判决在深圳市罗湖区法院的落幕,关于贞操权的讨论此起彼伏。更多的关于贞操权的案例层出不穷。2009年,时年30岁的陈小姐通过某婚恋网站认识了李先生。从2013年9月开始,陈小姐与李先生感情急剧升温,双方发生了性关系,李先生并承诺会给陈小姐一个惊天动地的求婚。2013年2月3日,陈小姐发现李先生已婚。3月26日,陈小姐以李先生采取欺骗手段侵犯其贞操权和健康权为由,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所谓贞操是指男女性纯洁的良好品行,其主要表现为性的不可侵犯性,应当由法律予以保护。2014年9月这个侵犯贞操权的案例在上海审判,原告获得了3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我国的《民法通则》虽然对人格权作了规定,但是没有规定贞操权。我国对贞操权的保护采用的是公法保护,行政法对侵害贞操权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强奸罪,保护的客体并不是女性的性清洁,这个法律保护的仅仅是女性基于生命健康而产生的自由处置自己身体的权利以及性的权利不受侵害,而不是什么贞洁和身体器官清洁权。如果我们知道了这点就不难理解上海法院的判决,上海法院的判决是对女性主张贞操权的支持,也不用知道贞操权到底是男子的还是女子的,是女子的重要还是一样重要,我们应该知道的是在任何社会形态和社会制度里面,女性都应该有完整的自由处置身体的权利和自主的性自由权利。所以侵害贞操权的行为往往要比侵害姓名权,肖像权等严重的多,对人的伤害更多,但是为什么侵害了贞操权却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呢?这是对受害人的一个不公平,所以通过上海的案例,我国法律应该可以将贞操权当做人格权一样进行保护。立法上应该引入贞操权的概念,同时将贞操权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论贞操权的精神损害赔偿: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37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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