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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和对策(2)

时间:2023-12-27 22:21来源:毕业论文
(二)行政执法的主体 顾名思义,只要国家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机关拥有行政执法权,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行政机关

(二)行政执法的主体

    顾名思义,只要国家行政机关都可以成为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机关拥有行政执法权,但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行政机关都是行政执法主体。很多行政机关“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 ,在行政实践中,各类不同性质的行政机关负责各自领域内的事务而不相互交叉,在百姓眼中它们都可以是行政执法的主体,这不仅仅是人民群众认知上的误区,更是行政机关对自己的行政职权产生了错误的定位。从我国政府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在政府内部有很多只负责协调政府内部的各部门之间事务的机构,我们也称之为行政机关。但其对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却无法执行行政职权,因为缺乏法律支撑其对外行政行政职权的依据,一旦超出其职权范围即是越权,甚至违法。因此,只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对外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才可称为行政执法的主体。

(三)行政执法行为的生效条件

    从法律层面来说,行政主体机关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应从“执法主体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条件” 方面进行判定。一般来说,行政执法行为发生法律效力要满足三个条件。本文主要从第一个条件进行系统阐述,即实体合法。这其中又涵括了三方面的要素:一是行政执法的主体的合法性认定。行政相对人依法对行政主体提出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质疑,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体的行政处罚权力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撑,法律上视为无效。二是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是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得逾越自己的职权范围,就好比税务部门只负责税收而不能管理交通道路收费,财政局不能插手教育局事务一样。三是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是公正的,其行政执法行为的目的不能带有个人色彩,挟私报复。除实体合法外,还需操作程序合法与时限合法。操作程序合法又包括了实施监督检查的手段合法、行政人员的资格合法、处理程序合法等。为了从一定程度上避免行政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冲突、矛盾,执法人员一定要按照允许的方法手段实施执法行为,依法惩治违法违章行为。时限合法包括追究时限合法、办理时限合法、办结时限合法。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群众应当根据行政执法生效的有效条件,对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提起诉讼。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最可怕的是没有信仰,法律不仅仅是维护人民权益的一样工具,更重要的是应该被我们当做信仰去尊重、去认可。

二、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探析

(一)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来自优O尔P论R文T网WWw.YoueRw.com 加QQ7520`18766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伤害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所带来的后果。行政执法检查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化有目的的,在进行行政执法过程前,应当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内容更明确,执法人员有纪律有条理的进行执法行为。曾说过“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 ,表明了由于我国行政改革的步伐较为弛缓,短时间内还难以彻底消除历史因素的影响。在进行改革开放的同时,中国行政执法主体仍需立足现实、看向未来,以大无畏的精神毅力改变现状,开辟新局面。2003年3月27日,郑州市民宋德新开车到郑州市科技局,在没有发现停车标志跟停车禁令前提下停放车辆,待办结好事务后返回取车时发现其“未经允许”的泊车行为,已经被郑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依照所谓的“依法行政”做出了行政处罚。宋德新在未见禁止停车标志也未经执法人员当面告知的情况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执法局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事实,将其上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认定,郑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诸多违法行为。具体清单为:其违法程序、处罚对象不明确,未援引相应证据证明被处罚者存在相关违法事实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判决郑州市行政执法局撤销宋德馨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个案例十分的具有代表性,表明我国要解决行政执法主体机关程序不当、执法违法的任务仍然艰巨,各执法主体的程序性意识仍然淡薄。在此情境下,只有执法主体严格遵守执法程序,严于律己,才能更好的建设“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 浅谈我国行政执法中的问题和对策(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999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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