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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契约中的不动产物权变动(2)

时间:2023-09-29 10:13来源:毕业论文
夫妻两人因为婚姻成为一个特殊的共同体,彼此成为了没有血缘的亲人,共同生活,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由

夫妻两人因为婚姻成为一个特殊的共同体,彼此成为了没有血缘的亲人,共同生活,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由于其团体性和伦理性,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若仅由《物权法》和《合同法》来调整,并非十分妥当,于是《婚姻法》作为特别法设立了夫妻财产制来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使用、管理、收益、处分和债务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与清算以及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律制度。” 我国立法中有两种夫妻财产制。一是法定财产制,即法律直接规定适用于夫妻间财产关系的财产制度。二是约定财产制,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财产增多,我国2001年新修改的《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了进一步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基于自愿原则合意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来排除或者部分排除法定财产制,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

在夫妻财产纠纷中,房产往往占很大比重,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只规定了夫妻可以选择财产制以约定夫妻财产归属,并未明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在实务中,夫妻双方常常通过夫妻财产制契约选择夫妻财产制或者订立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但并没有进行登记,一旦发生纠纷,法律适用上便会产生冲突。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若要变为夫妻共有或者一方所有那必须得进行加名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如果没有进行登记,便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的人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人。若直接适用物权法这样的规定便是否定了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夫妻双方订立契约约定双方财产权益,相信可以通过协议保护各自权益,稳定家庭生活。如果《物权法》可以轻易否定契约的效力,那夫妻财产制契约便失去它存在的意义,因为婚姻家庭的伦理道德的特殊性,法律设立了约定财产制由夫妻可以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由选择处置夫妻内部的财产。婚姻财产制契约是夫妻自由意志的体现,当事人处置自己财产的意志应该得到尊重和许可。物权法过度调整婚姻关系不利于婚姻生活的稳定,婚姻生活的当事人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所以物权法中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定如何适用于婚姻财产关系,是值得讨论的问题。

二、登记并非不动产物权变动唯一标准论文网

最高法民一庭杜万华庭长在回答记者提问中提到“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权属变动均需经登记才产生效力”,我国是否所有不动产物权变动均需登记生效,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模式可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其区分的依据是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行为是否为法律行为。前者是指通过实施法律行为使物权发生变动,如买卖,抵押。此时不动产的物权变动需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动产则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后者是指除了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引发的物权变动,最典型的例如继承,遗赠。此时不动产不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事实成就时物权发生变动。 所以确定了夫妻财产制契约中不动产物权变动到底属于何种类型,才能确定其是否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

(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有学者将夫妻财产约定中的物权变动认定为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支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在夫妻生活共同体内部不论是基于法定夫妻财产制亦或夫妻财产制契约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均属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从而不适用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但在夫妻生活共同体外部,即涉及第三人的情况下,第三人仍受登记公信力之保护,换言之,虽然于夫妻生活共同体内部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无须登记即可发生效力,但一旦涉及第三人仍须办理变更登记,始得对抗之,此亦为《物权法》第 31 条“在先已登记原则”之内在要求 。如果夫妻双方未约定财产制,则在婚姻关系成就时依照法律规定,婚后不动产自动为共同共有,这毫无疑问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在约定财产制中,夫妻双方订立契约选择财产制,其动机是促进永久共同生活,这个行为充斥着伦理道德性,从本质上区别于以交易为目的的协议。所以更应看重的是夫妻在订立协议时真实意思的表达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而非夫妻订立协议这个行为。物权的变动并未基于签订协议这个法律行为,而是婚姻这个法律关系,是婚姻事实的成就导致夫妻财产关系的产生,引起物权变动。而且例如继承,亲属关系是容易为公众所认识到,即具有公示的效力,一旦继承事实成就时,物权发生变动,继承人便取得物权,这是被公众观念所接受的。婚姻关系依然如此,夫妻结为夫妻共同生活,是容易为公众所认识到的,这便具有了公示的效力,我国无论是传统习俗或者是法律规定都确定了夫妻婚后财产一般共同所有,共同处置。所以基于婚姻这个法律事实发生物权变动是符合我国传统认知的。 夫妻财产制契约中的不动产物权变动(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964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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