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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产税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2)

时间:2018-06-25 16:46来源:毕业论文
2.实现社会效益和 经济 效益的统一 一方面,能够调节居民存量财富,有效缩小贫富差距。高房价给改善民生带来很大损害,要解决贫富差距的问题,房产


    2.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一方面,能够调节居民存量财富,有效缩小贫富差距。高房价给改善民生带来很大损害,要解决贫富差距的问题,房产税收入再分配调节作用不可缺,高房价给保障和改善民生带来很大损害,对居民的一般住房,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存量财富差距,缓和社会矛盾。另一方面,使房地产所有者获得长期的、有保障的房地产使用价值以及升值收益。不动产的升值、贬值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以及道路交通和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密切相关,房产税作为完善的公共产品投资补偿机制,为地方政府提供财源、筹措资金,有利于地方政府提升本地公共服务,扩大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的投资规模,从而使辖区内的不动产进入升值轨道。
(三)沪、渝试点改革的效果
1.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实施对于房价的调控的影响
房产税改革实行了三个多月的时候,入库税款上海市仅100多万,而重庆市更少79万元。上海市在限购政策和房产税两大政策的影响下,投资性需求减少;重庆市高档商品住宅楼盘成交量下降。楼市的低迷之风在2011年上半年席卷全国各大城市,大约一半的商品房成交均价同比下降,但幅度不大。这样看来试点城市房产税改革在短时间内对于房价的调控尚未达到预期。[4]以沪版房产税试点方案来看,0.6%的房产税税率对于投机或是投资客来说不算高,所以平抑房价的效果微乎其微。而渝版房产税试点方案主要是针对高档房征税,而这部分人群绝大多数都是高收入者,对房价的抑制效果也不会立竿见影。因此两地房价构成不会出现明显下跌,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也不会发生根本逆转。
2.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实施对于税收制度的影响
房产税试点改革对于税收制度的影响是有限的。虽然此次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的征收范围比原房产税征收范围有所扩大,但实际上存量房、普通住房并未完全被纳入征收范围,而且对于购房者有很多的减免优惠政策,主要还是对投资住房、新购住房以及高档房来征税,因此,征税范围实际上比较狭窄,对于税收的规模影响也不大。[5]而且当前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市场交易价格而不是市场价值,这样对于房产税来说,其财产税的特征有效实现大打折扣,房产税对于税收体制的完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
3.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实施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
到2011年5月份,上海市税务机关认定应征税住房2306套,重庆市完成了对3400多套独栋商品住宅的清理。到5月6日,房产税改革实行三个多月以后,从沪渝两地统计的数据资料不难看出房产税改革试点方案对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这主要是因为沪渝两地的房产税改革方案的征收范围狭窄,税收规模影响小,即使税率适中,由于应征税收的住房在房产总交易量中百分比偏低仍不能显著影响到地方财政收入。沪渝两地房产税试点从对房价的抑制、税制的完善、收入分配的调节、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各个方面来看,暂时与原既定目标有一定背离,没有取得原有预期成效。
二、我国房产税改革面临的法律问题
我国实施房产税试点改革己经历三年多时间,期间暴露出诸多的不足之处,
值得引起我们的关注。
(一)房产税在征税范围和免税范围方面存在的问题
1.房产税征税范围过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征税对象为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质的场所。如果按照房产的定义来规定征税范围的话,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可以包括一切符合房产特征的建筑物,但目前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仅涉及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广大的农村地区被排除在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之外。[6]因此,一些企业也利用这个规定,把企业坐落于房产税规定的征税范围之外,从而合法的避税,这样有失公平。在征税范围上的限制,己经阻碍了房产税成为地方税收收入的重要来源,而且在《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以及经财政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均可免纳房产税,这样过宽的免征范围和笼统的规定,使得本应该缴纳的税收,人们通过法律条文中的漏洞和规定的模糊,乘机钻法律的空子。 我国房产税改革的法律问题研究(2):http://www.youerw.com/faxue/lunwen_1829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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